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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误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问题与误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质疑
Questions and Misunderstanding:Challenge on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张小玲;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100038 摘要(Abstract):

当出现涉案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跑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情形时,案件将处于不立案、诉讼中止或者终止的状态。在这些诉讼状态下,如何处理涉案的非法财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背景下,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似乎成了一个没有争议的选择。然而,该制度在理论上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只有适当将物的处理与人的处理相分离,完善我国的刑事没收程序,才是当前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KeyWords): 诉讼中止;;诉讼终止;;缺席审判;;没收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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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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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此主张可参见陈光中、胡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刘根菊、李秀娟:《构建我国对外逃贪官缺席审判制度的研讨》,严本道、刘加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的改进》,郭小燕:《论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制度》、王圣杨《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建立我国的刑事缺席追诉制度》等。上述文章均载于陈光中主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对此观点,可参见杨明、王铮:《论刑事缺席审判》,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刘根菊、李秀娟:《构建我国对外逃贪官缺席审判制度的研讨》,载陈光中主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王圣杨、王冠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686页。[2]关于美国民事没收制度可参见黄风:《关于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司法合作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5期;占善刚:《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平衡》,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1]杨明,王铮.论刑事缺席审判[J].刑事法杂志,2003,(4).[2][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罗杰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3]张毅.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A].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黄风.关于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司法合作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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