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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在立法上的评价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刑罚在立法上的评价功能
On the Function of Legislative Evaluation of Criminal Penalty 周少华; 1: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Abstract):

从立法意义上看,刑罚要素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发挥其评价作用。质的评价表现为,刑罚所代表的是国家对行为的否定,在刑法规范中,刑罚具有对类型化的行为进行定性的作用。量的评价表现为,“刑罚的配置”其实是针对犯罪类型的评价活动,一个罪行规范中的刑量,其实不过是立法者对作为该规范内容的犯罪行为所作的罪量评估。

关键词(KeyWords): 刑罚;;刑罚的功能;;评价功能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项目《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之阶段性成果,项目合同号03SFB2034

作者(Author): 周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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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2]对于其他的刑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其适用范围,而对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对象)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56条第1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我国《刑法》第62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2]我国《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1][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俄]B.B.拉扎耶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王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陈忠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德]H.殷科.法哲学[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8][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0]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1]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梁根林.刑罚结构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3][俄]H.Φ.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下卷.刑罚论)[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4][日]野村稔.刑法总论[M].全理其,何力,译.邓又天,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M].[韩]韩相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18]张明楷.刑法学(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M].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我国刑法因为只规定了法律上的减轻事由,对法定刑并未有复杂的修正,所以没有规定详细的刑罚加减例,只在第63条相对简单地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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