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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
The “Integration” and “Common” of the Research on Economic Law 张守文; 1:北京大学 北京100871 摘要(Abstract):

学界普遍关注的经济法研究的“离乱”及其引发的“失序”问题,需要通过“求同存异”、“理论聚合”来加以解决,由此产生了经济法研究应关注的“合”与“同”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应当在离合关系中把握“合”,在“求同”的过程中实现“合”;从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来看,在研究路径、研究范式以及范畴研究上的“求同”,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研究的方向、路径、方略,以及经济法学最基本的研究范式、特异性范畴的提炼和基本共识的形成,从而会对经济法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KeyWords): 经济法;;求同存异;;理论聚合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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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尽管对中国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认识,但经济法学界总体上还是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如20世纪80年代末有马洪的《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的《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20世纪90年代末有张守文、王全兴、史际春、单飞跃、陈乃新参加的中青年学者笔谈会《经济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以及程信和、刘普生等共同参加的《面向21世纪的中国经济法学———中青年学者笔谈会》,《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王艳林、赵雄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等等。[2]这三篇论文分别是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岳彩申:《理论的解释力来自哪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与路径选择》,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均载于《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1]“多少的离乱承合,多少的恩怨不平,历史的一页尚未写尽,砚上的笔早已凝干。”这是根据林语堂的名著《京华烟云》改编的同名电视连续剧(旧版)的主题歌的歌词,意境深远。[2]“茫茫九派流中国,沉沉一线牵南北”出自毛泽东:《菩萨蛮.黄鹤楼》;“横空出世┉┉江河横溢”出自毛泽东:《念奴娇.昆仑》。这些诗句如果转用到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发展的理解上,会有特别的意味。[1]对于经济法理论重构的具体情况,人们的认识可能未必相同,但对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理论重构,则共识度较高。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与创新》,《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2]王全兴曾经提出“分化与综合,综合更重要”,他认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强调对综合的认识,是因为经济法的综合性尤为浓厚,因而应当进行多个层面的综合研究。参见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1]由于库恩在其名著《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曾在20多种意义上使用“范式”的概念,因而人们对于范式概念的具体把握,还远未统一。尽管如此,人们大都强调范式与遵循一定的研究规则和研究方法、按照一定的研究思路去解决一类核心问题的学术共同体的内在关联,强调它是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1]从研究中国法学变迁的角度,苏力把我国的法学研究大致分为了三个阶段,或称三个学派,它们不同程度上同时存在,并没有明晰的边界。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15页。[2]如果要用“范式”来概括这三个阶段,则需要对“范式”重新定义,并应当看到三种范式之间的内在联系。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3]这些不同的范式集中地体现为经济法研究中大量采用相关学科的方法。由于经济法面对的是大量的复杂性问题,多学科的视角和方法非常重要,因而许多中青年学者非常重视此类方法的运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各有千秋的研究范式。可参见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4期,等等。[1]这些共识只是择其要端的大略概括。其实,经济法的基本共识的提炼价值,已经有学者不断强调,涉及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各个领域。可参见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181页。[1]如经济法学界广泛使用的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概念应属于“借用概念”,还是属于“固有概念”?此外,有些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还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范畴,如有的学者认为剩余权是经济法学所特有的重要范畴(参见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等等,那么,这些新概念是否应属于经济法学的“原创概念”?这些问题都很值得研究。[1]早在1931年,著名学者黄右昌就认为:“经济法之观念,为今日多数学者所是认,且以之占全法律学之中枢领域矣。”参见黄右昌:《现代法律的分类之我见》,载于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9页。虽然经济法观念久已形成,但经济法研究却分歧依旧,这在很大程度上同传统法观念的影响有关。为此,即使是经济法学者,也要注意转变传统观念。[1]邱本.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张守文.论经济法学的有效发展[J].法商研究,2005,(1).[3]王全兴.立基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学大厦[J].中外法学,1998,(3).[4]张守文.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J].法商研究,1999,(1).[5]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J].中国法学,2001,(1).[6]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J].比较法研究,2001,(3).[7]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J].政法论坛,2005,(1).[8]张守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J].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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