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11月13日第34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制定陕西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型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硕士生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硕士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硕士学位证书。校研究生处对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硕士学位的处理决定在研究生处网站公示一周。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研究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组织或者参与硕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学校依法查处。为他人代写硕士学位论文、出售硕士学位论文或者组织硕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研究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人事部门可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研究生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负责受理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研究生所属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举报或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由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列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2/3以上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若工作小组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出现分歧等情况,由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裁决,同时将鉴别、核查和认定的详细情况如实报送研究生处,并给出书面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 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人员(包括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硕士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研究生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研究生处在收到各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上报的认定结果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反馈情况。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的,研究生处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研究生处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及当事人复议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裁决。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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