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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课题资助实施办法(2013)

第四军医大学 /2014-0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生培养质量是衡量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为全面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进一步促进精优论文的产出,特制定《第四军医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课题资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申请资助的对象与课题要求

第二条 我校在读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课题资助,以二年级博士生为主,一年级博士生及中期考核前的直博生亦可申请。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课题应为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开创性的研究,研究内容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课题资助的评审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部(院、系)专家初审、学校专家小组评审的方式进行。课题资助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资助10~15项。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五条 确定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课题每项可分期获得6~10万元经费支持,首期资助2万元,实行考核审定、年度拨款制度。学校每年组织专家进行课题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课题继续资助。通过年度考核者可继续获得下一年度2万元的资助,年度考核特别优秀者可获得下一年度4~6万元的资助;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课题停止资助。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课题资助的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研究生院负责落实。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课题资助的项目经费单独建帐,由导师和博士生共同管理和使用。该经费只能用于承担资助课题的博士生本人的课题研究工作所必需的试剂、动物等实验耗材和小型设备以及论文写作、发表等方面的开支,各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或挪作它用。

第八条 资助经费的执行时间到承担资助课题的博士生毕业为止。课题获资助的博士生因故终止该项目研究,应书面报研究生院批准,结余经费退还研究生院。

第九条 课题获资助的博士生及其导师与研究生院签订责任书,应按计划完成申请书中各项指标要求。

第六章 结题要求

第十条 获第一阶段资助的,但中期考核未通过的课题,停止资助,并对排名靠后的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获第二阶段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结题前,必须以第一作者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国际学术论著,其署名必须以第四军医大学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署名实行导师和课题牵头人负责制)。论著的具体标准为:1篇SCI/EI/SSCI收录论文(IF≥5.0)或多篇SCI/EI/SSCI收录论文(ΣIF≥6.0)。未达标准的课题,不得结题。

第十二条 直博、硕博连读研究生如获博士学位论文课题资助,结题前必须以第一作者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国际学术论著,其署名必须以第四军医大学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署名实行导师和课题牵头人负责制)。论著的具体标准为:1篇SCI/EI/SSCI收录论文(IF≥6.0)或多篇SCI/EI/SSCI收录论文(ΣIF≥10.0)。未达标准的课题,不得结题。

第十三条 如获资助研究生未达到结题标准,将中期考核、结题审核结果进行全校通报,该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三年内不得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课题资助,并取消下一学年招生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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