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经过近半年的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采纳了部分学院、教师和研究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和调整,形成如下评选细则,现予以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多出科研成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财政厅、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我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其职责是负责国家相关政策的上传下达、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协调、汇总学生申诉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其职责是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名单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对象、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和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有效手段。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国家规定学制内)的特别优秀的研究生,评选对象为毕业班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资助中心根据我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及上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下达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名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下拨条件、比例和名额研究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各学院根据评选申请条件(第四章)进行评选,评选出的初审人数没有达到下拨名额的,将多余名额转到其他学院,优先转到根据比例没有得到名额的学院。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无造假、篡改、抄袭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①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在75分及以上(不包括重修课程成绩);
②必须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以研究生院出具的成绩单为准;
③至少发表一篇核心期刊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以已出版刊物为准,仅限于第一、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内蒙古科技大学);如发表两篇核心期刊及以上的学术论文(包括三大检索收录论文),则学习成绩(第①项)可适当放宽到70分,但平均成绩须达到85分。
④通过国家英语四级;
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①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
②评选过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
③故意拖欠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不按时缴纳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第四章)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有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位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各学位点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主任委员不得在没有经过所有委员评审表决的情况下擅自确定评审结果。本学院确定初审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将申请者的申请材料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无问题后在本学院网上和校内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校园网上和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学位点学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表决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评审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不得少于全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院会同计财处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虚作假和奢侈浪费行为,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相似性)检测中整体和部分重复率初检超过30%或复检超过20%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停发奖学金(如已经发放,追缴已发奖学金),给予纪律处分,并在网上公布。停发(追缴)奖学金纳入“研究生励志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研究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