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内财教【2013】17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已完费注册学籍并表现优异的中国籍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条件与评审办法
第四条 评审时间、奖励金额及奖励比例
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规定拨款年限内每学年评审一次。
2.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按照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和100%的比例予以奖励。
3.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可评审三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新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年级新生(不含推免生)依据录取成绩、第一志愿、本科毕业院校等因素确定参评分数进行综合评审,二、三年级研究生分别依据课程成绩和科研成果确定参评分数进行评审。
4.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金额及比例
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0元/人,奖励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
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人,奖励比例为参评人数的30%;
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6000元/人,奖励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0%;
5. 各学院依据各阶段评审方法,在规定比例内按照参评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初步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五条 评审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5. 各年级硕士研究生依据以下计算方法确定参评分数:
(1) 一年级新生:参评分数=录取成绩(L)+第一志愿奖励分数(Y)+本科毕业院校奖励分数(B)
第一志愿报考内蒙古工业大学者Y=3,其余Y=0;
985院校(独立院校除外)毕业生,B=2;211院校(独立院校除外)毕业生,B=1;其余B=0。
(2) 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学业成绩和获奖学金比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定,学业成绩具体计算方法见《内蒙古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成绩计算办法》。
6.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2) 参评学年有补考或重修者;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 超过规定拨款年限者。
第六条 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申报、初步评审等工作,并对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推荐名单进行复审后,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追回所发放奖学金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