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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内蒙古工业大学 /2014-07-15

 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更多的研究生在学业、科研、社会公益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自治区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攻读研究生期间已按期完费注册学籍且表现优异的中国籍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进行分配。博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按规定通过开题论证。
5.     博士研究生应修满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无补考记录,科研成绩原则上不低于40分;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异,应修满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无重修(补考)记录,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科研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分。
各项成绩具体计算方法见《内蒙古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成绩计算办法》。
6.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学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职责是制定本学院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自治区奖学金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自治区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推荐名单进行复审后,报学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纪委、监察处、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诉。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自治区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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