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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通知

广西财经学院 /2014-07-06

 附件:

广西财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和积极进取,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评审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资格

1.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2.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1)受学校记过以下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在校期间不得参加评审; 

(2)违反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并被认定者。 

三、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四、奖励名额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当年广西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各院(中心、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广西财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分配,评审领导小组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秘书处根据名额分配方案将名额分配到各院(中心、部)。

五、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广西财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广西财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挂靠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2.承担研究生培养的院(部、中心)成立院(部、中心)层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报秘书处备案。院(部、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部、中心)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党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院(部、中心)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院(部、中心)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七、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广西财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部、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院(部、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院(部、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秘书处。

3.秘书处汇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材料,提请广西财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主任委员组织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交秘书处。

4.秘书处将审定结果按教育厅要求按时上报教育厅,并做好材料归档。

5.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部、中心)公示阶段向所在院(部、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院(部、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奖金监管

1.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违纪处理

1.研究生在国家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在校期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已获国家奖学金将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十、参评科研成果、获奖鉴定

1.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广西财经学院,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

2.科研获奖作者单位必须为广西财经学院,署名原则上必须排名前5。

十一、各院(中心、部)应根据本细则及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秘书处备案。 

十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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