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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14-08-1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而设立的奖学金。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专研、科研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2 34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我校二年级、三年级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奖金额度由教育厅确定。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在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勤奋笃学、专心科研、积极进取。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 2 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

2)评审学年内单科成绩在75分以上、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3)在学术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研二学生放宽此标准,用稿通知无效。

5.积极参加由研究生教育与学科规划建设处组织的学术报告必须参加5次以上。

6.具备1-5条件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

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3在学校党、团、学、班组织任职。

4同等条件下,未获得过国家奖学金者优先。

7. 本条所提及的条件均需在评审学年内取得。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分明细表

(一)科研分

1. 科研立项加分明细表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及教育厅 

 校级(基地等)

 主持

 30分

 10分

 6分

 参与

 8分

4分 

2分 

 说明: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立项,以最高级别的立项对应加分,以课题申请书为准,变更无效。国家级课题参与者前9名,省部级前5名,学校级前3名。

2. 科研成果加分明细表 (见附件1)

(二)奖励分 

 类别  分值
 获得国家级表彰(数学建模、CCTV英语大赛、全国研究生英语演讲比赛、挑战杯)  一等奖10分  二等奖7分  三等奖5分  成功参赛奖2分  优秀奖1分
 获得省级表彰(数学建模、CCTV英语大赛、全国研究生英语演讲比赛)  一等奖7分  二等奖5分  三等奖2分
(三)社会实践活动加分明细表 

 等级

 优秀

大于等于90分

 良好

大于等于80分

 及格

大于等于70分

 分值 5分  3分  1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 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2. 现行规定下处于延期毕业状态且以在职(工作)方式学习或休学状态的;

3. 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评选过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考虑各班级人数,确定名额分配方案,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名额倾向于三年级。根据评选申请条件(第四章)进行评选,评选出的初审人数没有达到下拨名额的,将多余名额转到其他班级。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内蒙古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担任组长,研究生处书记任副组长,各届研究生班班主任、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各班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初审意见;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申报、评审组织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愿意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有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评审领导小组的意见,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我校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相关资料汇总后报教育厅。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10月之日起施行。

 

                          201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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