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升我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全面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体制的完善和规范,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盲审含义
双盲评审,是指将评阅人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去,同时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去而进行的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以下简称“盲审”)。
第二条 盲审对象
盲审对象为当年拟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全部送审;硕士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抽取;延期或者提前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全部送审。
第三条 盲审要求
1.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由二级学院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后,方可进入博士学位申请程序。
2.研究生处以在“盲审评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阅专家的方式评阅,或者以将论文寄由相关院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安排盲审的方式评阅。
3.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由3位外校专家进行评阅。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须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一般应为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须具有正高职称,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盲审评阅专家学术专业及研究方向应与申请人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一致或相近。
4.盲审评阅开始前,各二级学院可以就每篇论文提交“导师认为不合适评阅的专家名单”给研究生处,每篇学位论文提出回避名单不得超过2名。研究生处在确定盲审评阅专家时,应该避开“导师认为不合适评阅的专家名单”。盲审评阅开始后,不得再提出回避名单。
5.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必须待送审的全部评阅书均已收到且无异议后,方可提交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签字同意后,进行正式答辩,否则学位论文答辩无效。
6.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提交学位论文盲审材料,由此造成学位论文答辩延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盲审结果处理
1.盲审论文评阅书的总体评阅意见表述为:A同意答辩(总分≥70分)、B修改后答辩(总分60-69分)、C不同意答辩(总分<60分)。
2.对评阅异议意见的处理:
(1)评阅意见有二份表述为“同意答辩”,一份表述为“修改后答辩”的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可如期参加本年度的答辩;评阅意见有二份表述为“同意答辩”,一份表述为“不同意答辩”,申请人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方可参加答辩;
(2)评阅意见有二份表述为“修改后答辩”,另一份表述为“同意答辩”的,申请人应在修改论文后(修改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经导师同意,方可参加答辩;
三份评阅意见中“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和“不同意答辩”各有一份,申请人应在修改论文后(修改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经导师同意,方可参加答辩;
(3)评阅意见有二份表述为“修改后答辩”,另一份表述为“不同意答辩”或者三份评阅意见均为“修改后答辩”,申请人应在修改论文后(修改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方可参加答辩;
(4)评阅意见有二份表述为“不同意答辩”,本学年不受理学位申请事宜,申请人应在修改论文后(修改时间不少于一年),重新提交论文盲审和申请答辩。
3.经评阅异议意见处理修改后参加答辩的学位论文,评定等级不得为“优秀”。
第五条 附 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原《南京艺术学院博士研究生论文盲审评阅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研究生处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