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专业(030107)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的经济法专门人材。
在业务素质方面,要求熟悉和系统掌握经济法、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了解本学科的法律现状与研究动态,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研究能力和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学位论文应独立完成,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学术性和和应用价值。
二、研究方向
1.经济法总论
2.部门经济法
3.中德经济法
三、招生对象
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合格,再经面试合格者。
四、学习年限
经济法总论、部门经济法方向两年半,中德经济法方向三年。
五、课程设置
(一)经济法总论、部门经济法方向
A类:
科学社会主义(2学分)
马列主义原著选读(3学分)
英语(4学分)
B类:
经济法总论(3学分)
民法总论(3学分)
C类:
竞争法研究(2学分)
公司法研究(2学分)
经济法哲学(2学分)
D类:
商法理论研究(2学分)
知识产权法研究(2学分)
比较经济法(2学分)
破产法研究(2学分)
比较公司法研究(2学分)
劳动法研究(2学分)
社会保障法研究(2学分)
财税法研究(2学分)
金融法研究(2学分)
证券法研究(2学分)
保险法研究(2学分)
消费者法研究(2学分)
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2学分)
欧盟经济法研究(2学分)
德国民法(2学分)
中国涉外经济法与WTO规则 (3学分)
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授课时间 |
A类 | 科学社会主义 | 2 | |
马列主义原著选读 | 3 | ||
英语 | 4 | ||
B类 | 经济法总论 | 3 | 一上 |
民法总论 | 3 | 一上 | |
C类 | 竞争法研究 | 2 | 一上 |
公司法研究 | 2 | 一上 | |
经济法哲学 | 2 | 一上 | |
D类 | 商法理论研究 | 2 | 一上 |
知识产权法研究 | 2 | 一下 | |
比较经济法 | 2 | 一下 | |
破产法研究 | 2 | 一下 | |
比较公司法研究 | 2 | 二上 | |
劳动法研究 | 2 | 二上 | |
社会保障法研究 | 2 | 一下 | |
财税法研究 | 2 | 一下 | |
金融法研究 | 2 | 二上 | |
证券法研究 | 2 | 一下 | |
保险法研究 | 2 | 二上 | |
中国涉外经济法与WTO规则 | 3 | 二上 | |
消费者法研究 | 2 | 二上 | |
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 | 2 | 二上 | |
欧盟经济法研究 | 2 | 二上 | |
德国民法 | 2 | 一下 |
(二)中德经济法方向
A类:
科学社会主义(2学分)
马列主义原著选读(3学分)
专业德语(4学分)
B类:
经济法总论(3学分)
德国经济法(6学分)
C类:
公司法研究(2学分)
比较经济法(2学分)
德国民法总论(3学分)
德国民法分论(3学分)
D类:
商法理论研究(2学分)
知识产权法研究(2学分)
竞争法研究(2学分)
破产法研究(2学分)
劳动法研究(2学分)
财税法研究(2 学分)
金融法研究(2学分)
证券法研究(2学分)
民法总论(3学分)
欧盟法研究 (2学分)
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授课时间 |
A类 | 科学社会主义 | 2 | |
马列主义原著选读 | 3 | ||
专业德语 | 4 | 一上、一下 | |
B类 | 经济法总论 | 3 | 一上 |
德国经济法 | 6 | 一下、二上 | |
C类 | 公司法研究 | 2 | 一上 |
比较经济法 | 2 | 二下 | |
德国民法总论 | 3 | 一上 | |
德国民法分论 | 3 | 一下 | |
D类 | 商法理论研究 | 2 | 一上 |
知识产权法研究 | 2 | 一下 | |
竞争法研究 | 2 | 二上 | |
破产法研究 | 2 | 一下 | |
劳动法研究 | 2 | 二上 | |
财税法研究 | 2 | 二下 | |
金融法研究 | 2 | 二上 | |
证券法研究 | 2 | 二下 | |
民法总论 | 3 | 一上 | |
欧盟经济法研究 | 2 | 二上 | |
六、教学方式
1.公共课(A类课),以讲授为主,辅以自学。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BCD类课),以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辅以自学,其中课堂讲授不应少于课内学时的2/3。
3.注意对硕士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包括创造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论文写作能力等方面。硕士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师生双向互选并确定导师,制订培养计划,导师负责全面培养工作。
4.硕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的同时,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专业论文写作和参加与本学科有关的科研或学术活动。
七、考核方式
1.公共课按研究生院统一要求进行。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以撰写专题课程论文为主,也可以出卷笔试考核,或以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3.中期考核在硕士生入学后第三学期期末进行,由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对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完成学位论文能力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其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科研能力。考核小组对硕士生的考核结果作出公正评价并评定成绩,以确定该生是否有资格进入论文准备阶段。对考核不合格或完成学业确有困难者,应劝其退学或作肆业处理。
八、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能力的关键环节。研究生应于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期末进行,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研究课题。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体现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性和先进性,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选题确定后,应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导师会同本专业其他导师进行审议。
学位论文的提纲拟定与论文撰写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能充分反映作者本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观点。学位论文在引用他人观点时必须注明出处,并在论文最后列出参考文献资料。
九、答辩和学位授予
1.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至少要经过两位同行专家(其中一位校外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
2.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院指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方可进行答辩。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导师回避。
4.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和院系学位分委员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十、质量监测
1.建立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与科研档案。
2.认真执行中期考核制度,定期进行学习评估与检查。
3.奖学金的评定,严格以专业成绩和科研成果为标准进行。
4.积极创造条件,对毕业生进行跟踪检查。
经济法学专业(030107)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经济法专业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在经济法领域独立并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具有探索与解决经济法制中重大问题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研究方向
1、经济法理论
2、比较经济法
3、经济法史
4、部门经济法
5、涉外经济法
三、招生对象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必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六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前),并达到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但报考委托培养者可酌情适当放宽。
四、学习年限
三年.
五、课程设置
学位课程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类。其中课包括外语和政治理论。专业课包括:
1、经济法前沿
2、经济法与商法理论
3、比较经济法
4、经济法哲学与经济立法
5、部门经济法与民法理论
6、经济刑法
7、经济法律文化
8、经济法理学
9、公司法理结构比较研究
10、法律经济学
11、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
注:其中2-11为各研究方向课。
入学前不具有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学位的博士生,必须选修3至4门经济法学专业的硕士课程,并参加考核,取得规定学分。
六、教学方式
公共课的教学根据研究生院的统一规定进行,其中政治理论课以讲授为主,自学为辅。专业课的教学采取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强调学生的自学分析以及师生之间的专题讨论。
七、科研要求
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和进行论文写作的同时,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本学科的有关科研和学术活动。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的规定,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必须在南京大学核准的文科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三篇或三篇以上学术论文。
八、考核方式
1、公共课的考核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的统一要求进行。
2、专业课的考核以撰写专题论文为主要方式。
3、中期考核在博士生入学后第三学期期中进行,由导师组成中期考核小组,对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研进展以学位论文写作的综合能力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博士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中期考核小组对博士生的学习科研情况作出评价并评定成绩,以确定该生是否有资格进入论文准备和写作阶段。对考核不合格或完成论文确有困难的博士生,应劝令其退学。
九、学位论文
1、博士生在通过中期考核后,最迟在第三学期期末提出开题报告。
2、博士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博士论文的题目,选题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重要的理论价值。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确定后,其写作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必须有开题报告、提纲修改、论文调研、进展检查、初稿修改、预备答辩、公开答辩等过程。
3、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不含导师),其中外单位成员不少于二人。论文答辩不合格者,以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十、学位授予
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后,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依据规定的程序,根据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在两周内对是否授予该博士生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并在通过表决的情况下,提请南京大学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