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进一步完善我园研究生奖助体系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校发学字〔2014〕63号)、《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校发学字[2014]65号)等文件,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对象为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在我园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并按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别设立,硕博连读生按学籍注册类别对待。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武汉植物园奖学金、助研岗位津贴六个类别。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支持,资助标准为博士生1000元/月•生,硕士生500元/月•生,具体发放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执行,由园依据学籍管理负责审核,由国科大逐月发放。硕博连读学生按学籍注册身份发放。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支持,由国科大按照在读研究生总人数的2-3%下达计划,具体按《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执行,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并要求申请人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由我园组织评审,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万元/生、硕士生2万元/生。
第四章 中科院奖学金
第六条 中科院奖学金按照院设立及冠名联合设立的相关意愿和要求,由院教育主管部门、国科大及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统筹安排,包括院长奖、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地奥奖学金、保罗生物科技优秀奖等。我园按年度通知组织初选及申报,由国科大最终评选后发放。
第五章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支持和学费。我园对于按规定缴纳学费,并按要求完成学习及科研任务的研究生,按照博士生13000元/年•生、硕士生8000元/年•生的标准发放。
第八条 对于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下年度学业奖学金调整为博士生10000元/年•生,硕士生6000元/年•生。
第六章 武汉植物园奖学金
第九条 武汉植物园奖学金,由我园自行设立,经费由园财政筹措,人教处核定发放,发放对象为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正常学制内的研究生。发放标准为硕士一年级100元/月•生,二、三年级200元/月•生;博士生400元/月•生。
第七章 助研岗位津贴
第十条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课题经费筹措,是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表现有差异发放。
第十一条 发放标准为:
一、硕士一年级400元/月、硕士二、三年级550-1200元/月、对于正常履行学习工作职责的四年级硕士生不低于1000元/月;
二、博士一年级700元/月、博士二、三年级750-1600元/月、对于正常履行学习工作职责的四年级博士生不低于1500元/月。
第八章 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我园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负责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园领导、学位委员会代表、研究生部负责人和导师代表担任委员。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及武汉植物园奖学金发放期限为基本学制规定年限或至毕业为止。研究生在休学、因公出国期间(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3个月及以上),暂停国家助学金、武汉植物园园奖学金发放,待复学或回国后恢复发放,发满学制规定年限或至毕业为止。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及中科院奖学金申请人应为在读研究生,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参评学年的一半及以上时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期注册、安全教育、入园教育以及人教处组织的针对研究生开展的教育活动,前三项如有1项未参加或参加园人教处组织的教育活动少于50%,下学期停发武汉植物园奖学金。对于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或参加园人教处组织的教育活动低于75%的研究生,取消国家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及院优秀学生的参评资格。履行了正常请假手续的研究生除外。
第十六条 对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凡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约定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