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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 /2014-12-09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正常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助学金标准。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发放10个月,七、八月份不发放。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每学年新生入学后的第3周,各学院将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党工委),研究生院(党工委)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每月15日前后,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打入研究生银行卡。
第八条  研究生院(党工委)根据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对有异动情况的研究生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研究生,学校将责令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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