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热情,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2014级及以后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助金”)。同时,设立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给予相应岗位津贴(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部)与设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 参评奖助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修养;
(二)团结友爱,明礼诚信,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在科学研究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每学期按时报到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由于出国(境)、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可以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在学业、科研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为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执行研究生助学金制度,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二条 助学金实行逐月发放,每年按十个月计(2、8月不计)。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十四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于录取当年6月评定,第二、三学年于每年9—10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具体设置如下: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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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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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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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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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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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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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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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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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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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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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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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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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根据入学当年本校研究生复试办法计算排名,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获奖等级。
(一)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二)第一志愿报考本校且被录取的考生、调剂到本校的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优先评选。
(三)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的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当年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发放。
(四)破格录取考生在第一学年不参评。
第十七条 第二学年度及以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评定主要依据为上一学年度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科研能力、学术科研成果、学生的日常行为道德表现及参加集体活动表现等。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并报研究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当年(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处分;
(二)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
(三)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四)因本人原因,录取后跨学科调换专业。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科研、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在籍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分为一、二等,一等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元,二等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三年级研究生,于毕业当年4月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研究生获得以下成果之一者,获一等单项奖学金一次:
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在校期间,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拥有专利证书,排名前二位;
3.在校期间,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4.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一等奖或以上,排名前三位;
5.艺术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参加“红点设计大赛”、“IF设计大赛”、“德国博朗工业设计大赛”、“渥太华国际动画节”、“法国安纳西国际动画电影节”、“萨格勒布国际动画节”、“广岛国际动画节”、“肖蒙国际海报节”等国际大赛获奖,排名前二位。
(二)研究生获得以下成果之一者,获二等单项奖学金一次:
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被EI检索收录;
2.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二、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3.艺术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参加“全国美术作品大展”、“全国三维数字化创新设计大赛”、“ 为中国而设计全国环艺设计大展”、“世界之星包装设计大赛”、“IDEA-KING艾景奖”、“ADI中国大学创新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大赛”、 “湖北省大学生艺术节”、“湖北省高校美展”招标中标,排名前二位。
第二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实行累加制度,但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奖励金额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及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研究生院核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发放。
第六章 “三助”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加大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凡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研究的,可以从其导师科研经费中列支助研津贴,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考核后自行发放。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学院定期公布助教、助管岗位要求及津贴发放标准,由研究生自由申报,履行职责者获得相应津贴。助管、助教岗位津贴在岗位考核完成后一周内,由考核部门报财务处直接打入个人账户。
第七章 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和评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成员由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适时提出本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负责奖助金的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奖助金发放等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负责制定本单位奖助金名额分配方案,制定、修改本单位奖助金的评定细则,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奖助金评定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评定工作的监督,全程参与奖助金的评定工作,切实维护奖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对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定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和复议制度。及时公布评选信息及结果,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对申诉的问题,由研究生院配合学校监察处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已获奖励的研究生,如查实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学校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全部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2013级及以前研究生的奖助金按当时发布的管理办法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奖助政策并下拨对应款项,我校将适时调整奖助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