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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中国传统文化概论教学讲义(3)

暨南大学 /2011-11-24


    宗族在中国之所以能够历经古代、近代社会而不衰,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以土地为核心的「多子分继财产」制,只要是家族的男性子孙,人人都可能或有希望分到土地,这样就把他们固定在祖传的土地上,为宗族聚居提供了前提。与同时期的中国相反,在欧洲,自从罗马帝国末年由奴隶制生产方式转变为封建制生产方式后,直到14、15世纪的1000年间(即史书所说的中世纪),社会经济结构始终是领主制经济。在这种结构里,宗族并末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甚或说宗族已经破裂,而其破裂的成因之一,就是「嫡长子继承制」。
    在土地私有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的时代,却保留了以宗法继承制为核心的、相对落后的生产方式——领主制经济,这反而使欧洲的大土地得以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一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成熟,大地产和流向城市和商业领域的人(其中不乏受过一定程度教育但无法继承爵土的贵族子弟),便成为大工业生产可以利用的优势条件,既便是保存下来的「宗法继承制」也能够为后来的「商品自由」建功立业。反观古代中国,尽管在明末清初也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但这种新的生产方式始终难以超越早熟的地主制经济与宗族、小农经济紧密结合的胶着状态,只有在更新的生产方式的干预下,持续2000年的固有的经济结构才能被突破。

    (二)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特征

    自从私有制将人类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以后,国家随之产生。古代、近代历史经历的国家政治体制大略有三类:一是民主政体,一是贵族政体,一是官僚政体。
    古代国家的民主政体极为罕见,希腊城邦时期的雅典,自公元前6世纪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取得胜利后,在奴隶主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民主政体。在古代世界里,类似雅典城邦这样的民主政体相当特殊,只有在「小国寡民」、贵族力量相对薄弱而平民阶层拥有相当实力、社会分化不太剧烈、工商业区域不占主要地位等条件并立的情况下方可实现。因此,雅典的民主政体与其说是国家民主,不如说是一种氏族民族的遗风,而且,雅典的民主体制存在的时间并不长,当「商业和工业的发展,发生了财富积累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以及大批自由公民贫困化的现象」时,「排斥自由公民劳动的奴隶制」终于将雅典的民主体制引向灭亡。
    贵族政体是在社会尚未完全脱离宗法氏族关系时产生的体制,较为典型的有两种:一种是贵族寡头专政,一种是贵族君主专政。前者如希腊城邦斯巴达,其虽与雅典同期,却是希腊最大的农业城邦,贵族经济势力雄厚,名义上除了被役使的希洛人(斯巴达原有居民)是奴隶外,全体斯巴达人都是统治者,称为「全权公民」,但事实上操纵实权的是少数寡头集团内的人(贵族)。伯罗奔尼撒战争(公元前5世纪后半叶)以后的雅典同样实行贵族寡头政治。贵族君主专制以宗法等级制为特征,中国的夏、商、周,中世纪的西欧封建制国家等都曾建立了贵族君主专制政权。
    官僚政体(Bureaucrary)是利用法的形式和等级制的结构使国家的权力和中央集权合法化,相对于贵族政体,这种体制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行政机构,表明有组织的国家的发展。官僚政体至今仍在运转(包括被誉为「民主」国家的美国),不同于古代的是,现代官僚制在于「人类组织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和技术都在爆炸性的发展」,适应现代社会的政治走向,相应产生「分赃制」(Spoils system)、「专家制」、「文官制」等技术方面的组织建制。由于技术性的掩饰和偏重经济意识形态的规范,现代官僚制中的中央集权的行为是「被忽视」或「无从觉察」的。
    古代和近代的官僚体制也有两种,一种是「独占集团」专制官僚体制,一种是君主专制官僚体制。前者由资本或权力独占集团掌握国家组织机构,如英国于1689年「光荣革命」后,由新贵族、部分大地主、金融资产阶级和工业资产阶级的首脑人物达成妥协,建立起由国王掌握立法权、官僚掌握行政权,官僚政治配合专制政体的官僚体制,直至18世纪末期。欧洲的专制体制从总的形态上看,大体上仍是这种类型。由于这种体制是「由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历史阶段的产物」,因此其延续的时间比较短。
    君主专制官僚体制同样有中央集权式的官吏组织结构,只是最高权力的把持不在某个利益集团,而在君主手中,由于组织的规范偏重政治意识形态方面,极权化和官僚主义的表现也就更持续、更明显。中国从秦代开始建立的官僚政体即属这种类型,仅就古代社会而言,中国的官僚政体发展得最完备,带有独自的特性。

    1.君主专制官僚体制的建立。秦以前的王朝没有系统化的国家行政机构,尽管也有「设官而治」,但其「官」只是宗族中的权威人物,由此决定了国家政治的支配者主要还是贵族(领主),如春秋时期的诸侯仍然是「为天子之同姓者十之六,天子之勋戚者十之三,前代之遗留者十之一。(诸侯)国中之卿大夫皆公族也,皆世官也。」
    官僚体制萌芽于春秋,初步形成于战国,完成于秦朝。尽管秦建国仅15年,但「古人之遗法,无不革除;后世之治术,意已创导。甚至专制政体之流弊,秦亦于此匆匆之十五年间,尽演出之」。其中在政治上革故鼎新的举措,便有十大项:「(一)并天下,(二)号皇帝,(三)自称日朕,(四)命为制,令为诏,(五)尊父为太上皇,(六)天下皆为郡县,子弟无尺土之封,(七)夷三族之刑,(八)相国、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郡守、郡尉、县令皆秦官,(九)朝仪,(十)律。」

    2.官制的三个门类。秦朝以官僚体制取代贵族政体,建立起系统的的行政机构,以后两千年的政治大体上承袭秦代体制,所谓「二千年之政,秦政也」(谭嗣同语)。考察古代官僚体制,可以包括三个方面:

    (1)官僚系统的建构。秦朝官制分中央和地方两部分,中央部分名「三公九卿制」,地方部分为「郡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政事、军事、图籍章奏和监察百官,是中央最高级的官员,「九卿」(太常、光禄寺、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是处理和管理具体政务的官员。地方行政机构分郡、县两级,郡设「守」、「尉」、「监」(监郡御史),次一级行政机构县有「令」,受郡守的监督。县下有乡,乡下还有亭、里,亭有「亭长」,里有「里正」,是最基层的吏。
汉唐期间,基本上沿袭秦制,只是对一些关键的官制做一些增减损益,使中国的官僚体制更趋完善、更富职能性。这种体制的定型即在隋唐,其基本模式是「三公九卿」的变型——「三省六部制」。唐朝不设宰相,宰相职责由三省(中书、尚书、门下)共同负责,中书省、门下省行使上传下达之职,及议政、草拟和审核诏书等等;尚书省直接管辖处理具体政务的六部。御史台是监察机构,下设台院(监察中央级官僚)、殿院(监察国家礼仪)和察院(监察地方官);与御史台平行的翰林院是皇帝的文学侍从和秘书机构。五监(管学校的国子监、管手工业的少府监以及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是宫廷内机构,由太监掌管;九寺相当秦的九卿;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和三公均是不任实职,只作为优礼大臣的崇高爵位。唐地方设州县两级,州之上设道为监察区,全国有15道。边远地区设都护府,派节度使统领。
宋元时只设中书省行使宰相之职,门下、尚书二省逐渐废置,另设枢密院掌管军事。由是,「三省」变成「二府」。明清两代没有中书省和丞相职,只提高六部的职权,让其直接对皇帝负责,另以翰林院和部院大臣为大学士和学士,组成「内阁」,协助皇帝办理文秘公务。清代还设有军机处,由军机大臣日夜在皇帝的寝宫养心殿外的值班房轮流值班,随时等待皇帝的召见。内阁学士和军机大臣无任何实权,只是回答皇帝的咨询和为皇帝作参谋的智囊机构。
     (2)官僚体系内权责的划分。从表面上看,中国官僚政府机构的设置是相当合理的,组织层次分明,各司其职,权责有别,高层牵一发,全国即可动其身。最突出的是秦汉设有丞相(宰相),作为皇帝的副手,可以代表皇帝处理一切日常政务。「举凡国家政事决策,官员任免,丞相皆有完整权力,甚至在皇帝的诏令不对时,有权封驳诏书,不去执行,「带有一种「对绝对君权的制衡作用」。此外,监察机关(御史、御史台)作为对各层官僚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可见,在古代国家组织结构中,中国的官僚体制是相当完备的,这在整个古代世界十分罕见。
    但是,若从体系的发展变化深究其本质,便可以明了:这样完整的官僚组织最终只服务于皇帝一人,以实现「君主至上」为最终目的。最典型的表现,是体制中皇帝的控制和调节职能、最高政务机构的依附性、监察机构职责重心偏移和地方执行机构的组织弱化。

    第一,皇帝的控制和调节职能。皇帝本是超越国家职能机构的一种精神体现。但在中国政治体系中,皇帝实际上是官僚组织中的一个特殊角色。君权的这种特殊地位,一方面使皇帝的权力被置于传统政治的范围之内,不可能无限扩张,整个官僚体制的举废也不依皇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另一方面,皇帝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操纵官僚体制这部国家机器,以至高无上的权威调节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当体制的发展不符合「君尊臣卑」的传统要求时,皇帝便会对这部机器作一次内部调整。其结果是强化了整个官僚体制的内部制约,强化了皇帝的控制职能,却削弱了政府各部门的独立性。唐宋以后,官制趋于完善,但各职能机构迭床架屋,官僚队伍越来越庞大,冗官冗员越来越多,这与体制内过分注重牵制不无关系。

    第二,最高政务机构的依附性。依一般常识,宰相及其整个最高政务机构参与议政和决策,在实施决策时有相应的自主权。秦汉的「三公」尚还有一点这样的权力,唐时却通过三省共为宰相,甚至以其它众多三品官兼职(加「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宰相来分散相权。宋代的宰相(中书省)连议政拟诏之权也没有,只能根据皇帝之意具体拟旨,此后君权日长,相权日衰,终至宰相制度消亡。明清时皇帝自为宰相,大权独揽,出现皇帝独裁制度,作为最高政务机构的「内阁」和「军机处」成为依附性的机构。其结果是国家决策的内容和对调节信息的取舍,甚至整个国家的命运只能取决于皇帝一人是开明抑或昏愦。又由于皇权的排他性,造成皇帝只相信身边的嬖幸侫兑,以至两千年的官僚体制仍不能阻止外戚、宦官的专权。

    第三,监察机构职责的重心偏移。监察机构包括御史台、督察院等等,其本身的职责是「监察百官」。唐朝时监察机构明确职责为「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至明代已转变为「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这就是说,监察的重心已从以法为准绳而转移为以皇帝的好恶为先。

    第四,地方执行机构组织的弱化。无论是秦汉、唐宋抑或明清,县以下的机构基本上是单链式辖理,每一个管理层的所有权利几乎集中于一人,如明代各县,有知县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其属有典史等,组织力量异常薄弱,知县自然拥有较大的权力。这种现象必然造成职权泛化和管理行为窄化的矛盾,甚至在权力不逮的地方,只能依靠地方豪强和宗族势力。因此,古代尽管有完整和庞大的官僚组织,却不能利用组织制约割据、豪势和土地兼并的趋势。同时,这样的形式是贪官污吏滋生的温床,以至黎民百姓唯一的指望便是出现某个「清官」。从秦朝开始,中央机构一直在不断完善,地方机构却一直做着同式政治形态的重复,这从侧面说明古代官僚政治的重心在强化君权,而非民利民本。
    综上所述.古代官僚体制的目标、权力、监察和执行机构都以维护君主至上的封建秩序为准则,因此,官僚体制的本质是封建君主专制。
    (3)官吏使用的程序。官僚体制先进于贵族体制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废除世卿世禄,改为以才能选官,而且官职不能世袭。当然,这种制度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期间经历了一个习得和徘徊的先期阶段。
    秦朝建立官僚体制,相沿三种举官方法:一是荐举,由有影响的官吏向皇帝推荐;一是辟除,中央从地方高级官吏(中央的三公,地方的郡守)均可自行征聘僚属,朝廷予以认可(汉代续沿为制度);一是征召,士有盛名的,皇帝可征召拔用。汉代选官主要是「察举制」,即由郡国从所属吏民中荐举「孝廉」(附合封建伦理孝道的人)。由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贤良文学」(有德行、文采、才学、能力者),经考核后任官。魏晋南北朝通行「九品中正制」(又叫」九品官人法」),由中央政府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按照各自籍贯,兼任本州岛本郡的「中正」,负责察访散在各处而籍本州岛本郡的士人,依家世、才能、德行分成九个等级——九品,列成表上报中央,以备国家量才录用。中国古代以九品为主列的官职等级从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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