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无选择权--杨某诉雅安烟草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案评析
外文标题:No Right for Employers to Choose after The Signing of Two Successive Fixed-termed Labor Contract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苏玉[1]
机构:[1]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管理学院
[2]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人事处
[3]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
年:2015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期:16
页码范围:87-91,10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4-4124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rlzykf20151601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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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
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有用人单位选择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出与劳动者终止合同,而不考虑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也有支持用人单位主张的裁决.本文从一个具体劳动争议判例出发,从文义解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三个层面探讨不宜赋予用人单位选择权,以此实现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在反思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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