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阶段我国残疾人教育机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申素平[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
年:2014
期刊名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期:00
页码范围:122-133
增刊:不确定
所属部门:教育学院
语言:中文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残疾人;高等教育;教育机会平等权
摘要:高等教育阶段,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主要表现为教育机会平等权。我国立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国家应对残疾人参加国家升学考试提供便利条件。但与国外立法或与残疾人教育机会平等权的内涵要求相比,还存在立法不足以及法定权利未能转化为现实权利的问题,应从转变立法理念、细化相关立法、侧重补偿以及强化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等方面予以改进。
作者其他论文
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比较分析.张冉;申素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3,39-44.
台湾地区大学生救济权利的最新突破:第684号大法官解释评析.张冉;申素平.复旦教育论坛.2012,10(2),55-60.
受教育权的理论内涵与现实边界.申素平.中国高教研究.2008,13-16.
受教育权国际标准研究--基于国际标准确立文件的分析.申素平.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7,28(5),99-104.
申诉,诉讼与高校学生的权利保障.申素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