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介入下汽车"碰瓷"案件的定性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杜国伟[1]
机构:[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期:12
页码范围:38-39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jcg201312013.aspx
DOI:10.3969/j.issn.1008-6676.2013.12.013
关键词: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公私财产;公私财物;特定多数;敲诈勒索犯;犯罪主观方面;主观罪过;犯罪主体;
摘要:一、基本案情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安某驾驶红色夏利出租汽车,分别在市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河西区、河东区的道路上因变更车道、追尾、逆行的原因和徐某某、戴某等20余名司机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全部都是由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安某以在事故中车辆受损、碰撞致伤及误工等理由向对方司机索要赔偿金累计约现金4.4万余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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