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立法的主观主义与刑事司法的客观主义
外文标题:A Study of the Subjectivism in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the Objectivism in Criminal Justic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丛日禹[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期:4
页码范围:497-502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175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lnsfdxxb-shkx201304007.aspx
关键词: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主观主义;客观主义
摘要: 刑法学派的不同立场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综观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司法困境,当前的刑事立法应当坚持刑法理论上的主观主义,以解决“立法爆炸”和“刑罚威慑”问题,并且维护一个稳定的刑法典,促成人们对刑法规范的信仰和遵守;而当前的刑事司法则应该坚持刑法理论上的客观主义,以解决“保护人权”和“限制国家刑罚权”问题,使刑罚权在有限的空间内合理地运行。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分工在法定权限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与制约,对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事项不能越权,最终形成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从而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功能。
作者其他论文
论《刑法》第133条之1醉酒驾驶的罪过形式.丛日禹.理论界.2013,7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