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的四大矛盾与四大不足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汤维建[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同舟共进
期:10
页码范围:22-24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6-381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tzgj201310006.aspx
DOI:10.3969/j.issn.1006-3811.2013.10.006
关键词:司法体制;司法职能;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国法学会;专门法院;发言内容;全国政协;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委员会;
摘要: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按其内容和轻重,可划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司法体制改革;二是司法职能改革;三是司法机制改革;四是司法管理改革。这其中,司法体制的改革最为关键。
进行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首先要深刻认识体制中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目前的司法体制存在四个矛盾:一是司法的国家性与司法的地方化之间的矛盾;二是司法的开放性与司法的封闭性之间的矛盾;三是司法的职业性与司法的民主性之间的矛盾;四是司法的非行政性与司法的行政化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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