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利率上限规定的司法适用
外文标题:Judicial Application to Interest Rate Cap in Private Lending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高圣平[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期:12
页码范围:25-31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复利;逾期利息
摘要:我国审判实践对民间借贷"4倍"利率的上限规定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以利息计复利本是当事人基于自主意思的约定,对其加以禁止没有法律依据,只需将复利的名义利率转化为实际利率,依利率上限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即可。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时,一般不涉及利率上限规制的问题;当事人仅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或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均不受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制,但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14条对其加以调节。超过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履行仍可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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