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外文标题: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Financial Leasing Transaction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高圣平[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卷:31
期:1
页码范围:160-169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CSSCI(61D0542013010017)
语言:中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三方结构;动产用益物权;物权公示;登记对抗主义
摘要: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体现了所有与利用的分离,但就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而言,前者属于物权性利用,后者属于债权性利用。两种建构均须公示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负担和物权变动,只不过"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上的他物权,间接公示租赁物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租赁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一公示又不同于不动产权利的公示,仅具对抗效力,相关制度应在"声明登记"模式之下去设计。
作者其他论文
中国融资租赁法制:权利再造与制度重塑--以《开普敦公约》及相关议定书为参照.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28(1),82-91.
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条.高圣平.政治与法律.2014,8-17.
不动产统一登记视野下的农村房屋登记:困境与出路.高圣平.当代法学.2014,28(2),47-55.
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交易:现实与法律困境从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视角.高圣平.中外法学.2014,26(3),763-776.
发展经济是土地征收的正当理由吗?--凯洛诉新伦敦市案.高圣平.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1(2),126-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