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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条约批准的运作机制——以《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为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3

文献详情
我国条约批准的运作机制——以《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为依据
外文标题: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China’s Treaty Ratification——Based on 《Constitution》 and 《The Procedure of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沈子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期:3
页码范围:69-73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11D0862012030014)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条约批准;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运作机制
摘要:1982年《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共同行使条约批准的体制。在条约批准的方式上,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也有国务院的核准。条约在我国具有高于法律的地位,条约的适用受到"与法律有不同规定"和"批准"、"核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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