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及其限度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王宗玉[1]
机构:中国人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会议名称: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制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页码范围:177-185
会议地点:北京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经营者自利性 利他性 法律规制
摘要:笔者的研究方法基于以下两个命题:1.法律是经济生活在上层建筑当中的翻译。2。社会科学(自然包括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目的在于现有条件下构建和谐正义的社会关系。从经济和人自身本性出发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一章考察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演变和两大有关企业的理论学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第二章则人自利和利他的本性出发论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限度。笔者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在于投资者、经营者自利性与利他性间的平衡协调,这种平衡协调的幅度即表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限度,而此种限度取决于主体所处的具体历史文化条件。而第三章正是运用第一章和第二章的结论,结合我国所处的具体的历史文化条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治运行作了一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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