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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诸要件的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构筑“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诸要件的思考
Thoughts on Elements for Structuring Litigation System with “Trial as the Center” 石莹莹; 1: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把审判程序置于刑事诉讼的核心程序,通过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实质性审查,整个诉讼制度围绕审判而建构,全部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展开。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四要件:确立共同的诉讼理念,构建"审判中心"前提;坚持统一的证据证明标准,夯实"审判中心"基础;完善控辩平等对抗机制,紧扣"审判中心"关键;发挥庭审决定作用,抓住"审判中心"根本。

关键词(KeyWords): 诉讼理念;;证据标准;;控辩平等;;庭审中心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石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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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2]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3]陈光中、步洋洋:“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4]何家弘:“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良”,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5]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6]陈光中、郑曦:“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学》2011年第9期。[7]牟军:“民事证明标准论纲”,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8]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10]李玉华:“论控辩平等对抗”,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11]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12]林钰雄:“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义务”,载《法令月刊》第49卷第10期。[13]朱孝清:“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14]许尚金、胡冬平:“刑事公诉权性质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15]陈吉安:“论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独立行使”,载《政法论丛》1998年第1期。[16]周冬雪:“论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载《政法精英》2014年第14期。[17]顾永忠:“试论庭审中心主义”,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18]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1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67条,第168条、第172条、第195条的规定。1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载《检察日报》2014年11月10日第3版。1以下文中“庭审实质化”、“庭审中心”、“庭审中心主义”,均在相同语义下使用。2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1 至 4 月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情况通报》( 高检诉[2013]33 号) 。3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新刑诉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2015) ,第 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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