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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逮捕制度之目的回归与制度重构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我国逮捕制度之目的回归与制度重构
On the Objective Regression and Institutional Reconstruction of Chinese Arrest System 董林涛; 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 3:日本九州大学 摘要(Abstract):

逮捕本是诉讼保障措施,并不具有侦查等功能。但是司法实践中,逮捕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功能异化现象,明显背离立法对逮捕目的的设定。应当说,侦查构造形成逮捕目的,逮捕目的定位决定制度具体设计。欲解决逮捕制度存在的功能异化与目的背离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构建"诉讼化"的侦查构造,维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以实现逮捕目的的回归;其次,在逮捕目的指引下,明确审查逮捕权的性质,形成司法化的逮捕审查机制;最后,在理清刑事政策作用边界的前提下,以逮捕目的为标准重置逮捕要件。

关键词(KeyWords): 侦查构造;;逮捕目的;;刑事政策;;逮捕要件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改研究”(课题编号GJ2014B01)阶段性成果;;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研究”(课题编号12SFB3017)资助

作者(Author): 董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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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日]绿大辅:“日本侦查程序中的强制处分法定主义”,肖萍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2][日]光藤景皎:《刑事訴訟法》,日本成文堂2008年版。[3]卞建林:“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4]卞建林:“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载《法学家》2012年第3期。[5]王心安:“未决羁押问题的实证分析”,载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刘计划:“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7]郭晶:“‘逮捕实体化’之模式、危害及成因——‘行政内控’与‘诉讼制衡’之间的尖锐冲突”,载《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8]李昌盛:“走出‘逮捕中心主义’”,载《检察日报》2010年9月23日。[9]万毅:“逮捕并非‘打击刑事犯罪’的手段——检察机关不宜向人大汇报批捕人数”,载《法学》2009年第2期。[10]汪海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异化与消解”,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6期。[11]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12][日]田宫裕:《搜查の构造》,日本有斐阁1995年版。[13]杨振江:“侦查监督工作三十年回顾与展望”,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3期。[14]张军、陈运红:“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实证分析——以A市检察机关为考察样本”,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0期。[15]李强、朱婷:“新刑诉法实施后审查批准逮捕制度运行的调研报告”,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2期。[16]黄伟明:“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关系的动态分析”,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17]吕世伦:《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19]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163条的规定,逮捕可以分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逮捕与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限于文章的主旨与篇幅,本文所称之逮捕仅指在侦查程序中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逮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3年11月12日发布)。2参见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参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4参见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相关内容参见该规定第3、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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