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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法院对涉及国家豁免行为的案件无管辖权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香港特区法院对涉及国家豁免行为的案件无管辖权
董立坤;张淑钿; 1: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2: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终审法院的请求,就刚果(金)案审理中涉及到的基本法有关条文进行了解释。本次释法涉及到一系列与基本法相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下几个问题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国家豁免行为的主体和行为的性质表明,国家豁免涉及到国家间的关系,是与国家主权相关的国家行为,由主权国家行使和决定;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应奉行与国家相一致的国家豁免制度,香港法院既无权决定香港实行何种国家豁免制度,也对以国家为被告的、涉及国家豁免行为的案件无管辖权;三、香港原有法律,包括九七年前在香港适用的普通法,如果在香港特区继续适用,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和例外",以不与基本法抵触为原则,普通法的任何规定和原则都不得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关键词(KeyWords): 国家豁免;;国家行为;;管辖权;;基本法解释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0年教育部哲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特别行政区在我国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的中间成果

作者(Author): 董立坤;张淑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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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诉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四人,HCMP928/2008。[1]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诉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四人,CACV43/2009。[2]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407页。[3]同上注,第415页。[1]Duff Development Co Ltd.v.Government of Kelantan,[1924]AC797.参见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235页。[2]Republic of Mexico v.Hoffman,(1945)324US30.参见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239页。[1]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341页。[2]王禹:“国家行为、政治问题与香港法院管辖权”,载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主编:《香港回归十周年——基本法回顾与前瞻研讨会论文集(2007)》。[3]佳日思:“香港新宪制秩序——中国恢复行使主权与基本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译,第283页。[1]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265页。[2]同上注,第233页。[1]参见2010年8月25日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发出的第三封函件。[2]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407页。[1]参见2008年11月20日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呈交香港特区法院的第一封信函。[2]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321页。[3]同上注,第407页。[4]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诉刚果(金)民主共和国及另四人,CACV43/2009.paras.43-44页。[1]吴嘉玲等诉入境处案,FACV14Y/1998.para.64页。[2]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407页。[3]同上注,第368-369页。[1]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371-372页。[1]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407页。[2]同上注,第184页。[3]同上注,第352页。[1]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333页。[2]包致金法官认为:“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使用这样的言词(即一个国家,一种豁免)不但使人分心而且危险……涉及豁免是绝对还是限制性的问题,则属‘制度’的事宜。根据香港的制度,在香港法院所可得到的豁免是绝对还是限制性的问题,是由司法机关在无需咨询行政机关的情况下,独立地决定的。”参见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123页。[3]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318-327页。[4]同上注,第269-270页。[5]同上注,第226页。[6]同上注,第292页。[1]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FACV5,6&7/2010(中译本),第363页。[2]同上注,第295-296页。[1]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2]王禹:《“一国两制”宪法精神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3]胡锦光:《论国家行为》,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傅思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5]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6]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7][英]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王铁崖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8][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余敏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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