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 谢冬慧; 1: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会审是中国古代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自西周时期即已产生,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实现制度化。它的形成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及行政兼理司法的另类表现,同时,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作为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审制度适应了当时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具有自己的特点。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会审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会审制度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对今天审判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
关键词(KeyWords): 会审制度;;慎刑;;行政兼理司法;;价值评判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南京审计学院人才引进项目资助
作者(Author): 谢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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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持此观点的文章有巩富文:“中国古代法官会审制度”,《史学月刊》1992年第6期;敖惠、徐晓光:“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2]杜向前、曲晓春:“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9452008-3-18。[3]学界多人持该观点,参见陈光中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11页;薛梅卿等:《中国法制史稿》,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98页。[2]巩富文认为:“会审,是指中国古代对某些重大、疑难或特殊类型的案件,采取由若干法官会同审理的一种审判组织制度。”见巩富文:“中国古代法官会审制度”,《史学月刊》1992年第6期。[3]参见马小红:“试析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官’”,转引自信春鹰:《公法》(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4]陈海光:《中国法官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论文,第18页。[1]这句话并非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自己的名言,而是他在评价陪审团时引用自己的同事德夫林勋爵的话来表述的,详见HarryKalven,The American Jury,The University Chicago Press,1966.P6.转引自丁以升:”司法的精英化与大众化,“《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1]目前一些法院实行的院长、庭长审批、决定具体案件制,是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尤其是法官在审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时,院长、庭长要经常过问,发表意见,或者列席合议、拍板定案;当院长、庭长签发文书时认为合议庭对评议的案件处理不当,因而可以不予签发,并有权召集合议庭成员“复议”等等。参见阮吉平、肖杰:《审判管理行政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兼谈院长、庭长与法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天涯法律网http://www.hicourt.gov.cn/homepage/show4_content.aspid=297&h_name。[1]郭成伟:《中华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3]徐世虹:《中国法制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巩富文:“中国古代法官会审制度”,载《史学月刊》1992年第6期。[5]杨德华、胡兴东:“元代‘约会’制度初探”,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6]《元典章.约会》。[7]《明史.刑法志》。[8]《明会典》卷一七七。[9]《大清太祖高皇帝圣训》卷一。[10]邱浚:《大学衍义补》(中),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11]张兆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岳麓书社2005年版。[12]《宋史.刑法志》。[13]李光灿,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三),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4]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5]方立新:《传统与超越———中国司法变革源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6]陈景良:“中国古代法官小考”,载陈鹏生:《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文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17]武建敏:《传统司法行为及其合理性》,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8]王立民:《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9]谢佑平:《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0]《睡虎地秦墓竹简》。[21]《癸巳类稿》卷一二。[22]《唐会要》卷四一。[23]胡铭:《刑事司法民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4]林乾:“论中国古代廷议制度对君权的制约”,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4期。[25]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6]胡玉鸿:“‘人民的法院’与陪审制度———经典作家眼中的司法民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27]韦庆远、柏桦:《中国官制史》,东方出版中心2001年版。[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29]敖惠、徐晓光:“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思考”,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1期。[30]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31]郭成伟:《外国司法制度概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3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33][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34]郭建:《五刑六典———刑罚与法制》,长春出版社2004年版。[35]范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6]张晋藩:《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37]熊先觉:《司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38]陈文兴:《司法公正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9]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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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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