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市场对外开放研究 赵秀文;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仲裁是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之一,就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实质而言,它不涉及我国仲裁市场是否开放的问题。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主要指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将仲裁地点设在我国的情况。由此进行的仲裁是机构仲裁而不是临时仲裁。ICC仲裁庭适用ICC仲裁规则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且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对于我国而言,既不是我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而是《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此裁决同样属于公约裁决。缔约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的互惠保留声明,不能作为非内国裁决不适用《纽约公约》的理由。
关键词(KeyWords): 仲裁市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纽约公约;;非内国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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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赵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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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截至2009年9月7日,《纽约公约》共有144个缔约国。关于公约缔约国的具体国别,可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en/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NYConvention_status.html,2009-9-7访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决定,我国政府于1987年1月22日向联合国提交了批准书,公约于同年4月2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锡民三仲字第1号。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甬仲监字第4号。另参见“外国仲裁机构或将撕开中国仲裁市场一角?”载《法制日报》周末法制周刊,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6/25/content_1114039.htm,2009年6月25日。③参见《法制日报》周末法制周刊,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6/25/content_1114039.htm,2009年6月25日。①参见《法制日报》周末法制周刊,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6/25/content_1114039.htm,2009年6月25日。①参见《仲裁与法律》第108辑。①王婧:外国仲裁机构或将撕开中国仲裁市场一角?参见《法制日报-法制周末》,2009年6月25日,第六版,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6/25/content_1114039.htm。②参见ICC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4条的规定。③关于该案案情及其评论,参见赵秀文:从旭普林公司案看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6期;此文转载于人大书报资料中心《国际法学》,2008年第4期,第50-64页。④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8条。①同上,第27条。②同上,第28条(4)款。④如美国法院在国际标准电器案中,拒绝撤销根据该院规则在墨西哥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帕巴克案中,奥地利法院对在其境内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所实施撤销和确认该裁决的监督权,关于这两个案件的案情及其评论,可参见赵秀文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⑤关于俄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中文文本,可参见:ICC CHINA国际商事仲裁年刊(2005年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07-434页。①参见《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第一个句子的规定。②这一条的英文原文是:It(the Convention)shall also apply to arbitral awards not considered as domestic awards in the State where their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re sought.①ICC仲裁院网站关于标准仲裁条款的网页是:http://www.iccwbo.org/court/arbitration/id4114/index.html,在此网页上一般推荐适用的标准仲裁条款是“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此仲裁条款并没有专门提及ICC仲裁院的名称,仅说明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当旭普林公司案项下的裁决被中国法院拒绝执行后,就在该同一网页上,专门推出了适用于中国内地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in Mainland China):"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submitt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①曹丽军,《法制日报》周末报,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7/09/content_1120667.htm,2009年7月9日,第11版。③参见《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1]王红松:关于仲裁员职业道德与办案实务的探讨,载《仲裁天地》(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和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主办)2009年第1期。[2]赵秀文:“从旭普林公司案看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监督”,载《时代法学》第5卷第6期。[3]赵秀文:“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仲裁服务市场”,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7日。[4]赵秀文、谢菁菁:《国际商事仲裁法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赵秀文: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6]康明:我国商事仲裁服务市场对外开放问题初探,载《仲裁与法律》2003年第6期。[7]宋连斌主编:《仲裁理论与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8]赵秀文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9]王婧:“外国仲裁机构或将撕开中国仲裁市场一角?”,载《法制日报-法制周末》2009年版。[10]杨弘磊:《中国内地司法实践视角下的<纽约公约>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1]肖扬、万鄂湘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3辑(总第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12]韩健:《也论国际商会仲裁院能否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兼评中国内地〈仲裁法〉中的几个问题》,载《仲裁与法律》第95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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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市场对外开放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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