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法家”陈启天的“新法治观” 程燎原; 1: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作为近代中国"新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陈启天以对"新战国时代"及其"近代国家"的认知为前提,力图创建"新法家"的理论系统。"新法家"不仅仅是旧法家的"复兴",而且是对旧法家的超越,是近代民主、宪政、法治下的法家。他在其民主宪政理论的框架之中,以及"新国家主义"的哲学基石之上,提出并论证了"法治与人治合一"的"新法治观"。这一"新法治观",具有令人深思的开新与困局。
关键词(KeyWords): 近代中国;;陈启天;;“新法家”;;“新法治观”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近代法治思想研究”的成果之一该项研究是夏勇主持的200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0053)的子课题
作者(Author): 程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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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关于“新法家”的定义和晚清“新法家”的研究,可参阅程燎原:《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1]有《中国古代名学论略》(见章行严、胡适、陈启天合著《名学稽古》,上海商务印书馆1923年初版)、《应用教育社会学》(译述,上海中华书局1925年版)、《最近30年中国教育史》(上海太平洋书店1930年版)、《教育社会学概论》(上海中华书局1933年版)、《中国人物传选》(上海中华书局1935年版)、《政治学》(翻译,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抗战与人生观改造问题》(重庆国论社1938年版)、《孙子兵法校释》(中华书局1941年版)、《社会学概论》(上海中华书局)、《民主的真谛》(台湾华国出版社1950年版)、《政治成败论》(香港自由出版社1955年版)、《寄园回忆录》(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政论选辑》(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社会学与教育》(台湾中华书局1968年版)、《庄子浅说》(台湾中华书局1971、1978年版)和《近代中国教育史》(台湾中华书局1979年)等等。[1]如1894年孙中山说:“方今强邻环列,虎视鹰瞵……蚕食鲸吞,已效尤于接踵;瓜分豆剖,实堪虑于目前。”(《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19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梁启超在《变法通议》中云:大地既通,万国蒸蒸,大势相迫,强敌交逼,非变法不足以自强自立自保。1904年,《外交报》发表的《论今日与战国时之异同》一文,也指出:“若以今日之大势较我古人,则当在战国之初。……其必有一从来所未有之大变化起于20世纪,可断言矣。”(转见常燕生:《关于新战国时代》,《国论》1940年复刊第4期,第13页)如此等等,不一而足。[1]陈启天指出:在“新战国时代”,为求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中国“不得不有一种适于新环境与新时势的根本改造。这种根本改造的总趋势,便是要将中国变成一个‘现代国家’。换句话说,便是要将旧中国改造成功一个新中国。”或是说,“将中国建设成功一个现代化的国家”。而“现代国家”的基本条件,就是“新中国”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必须实行法治化”和“必须实行民主化”。(参见《新社会哲学论》,第179、181-182页,商务印书馆1944年重庆版)[2]陈启天在“国家主义者的中国文化观”(载李璜、陈启天等著《新中国文化运动》,成都国魂书店1940年版)、《韩非子校释》“自序”、《孙子兵法校释》“自序”、《张居正评传》“修订版序”、《新社会哲学论》“自序”、《韩非子参考书辑要》“自序”中,都申述“新战国时代”的观点,以及与自己学术研究之间的不可分割的联系。[1]陈启天曾自表其崇韩尊韩的心声,曰:“当战国时,诸子百家争鸣,而最合其时势之显学,厥为法家。法家之集大成者,当推韩非。故《韩非子》书为战国时代思潮之代表作品,亦无不可。自有是书,而后列国生存于战国时代者,有所师法矣;自有是书,而后中国由封建政治,进入君主政治之理论确立不移矣;自有是书,而后秦得依其理论,以结束战国,完成一统,为中国奠定一新基矣。由汉以来,是书在政治思想上之价值,虽不甚为学人所推尊,然每当鼎革之际,其能由纷争而复归于一统者,实赖有政治家实际应用其学说也。故若明《韩非子》之学术,不惟可知战国时代之思想主潮,即两汉以迄清末政治思想之伏流,亦可略识其消息矣。”(陈启天:“自序”,《韩非子参考书辑要》,中华书局1945年版)[2]据陈启天自述:原稿为1938年在大学里讲授《韩非子》时所编,并印行于世,后辑入《韩非子参考书辑要》(《韩非子参考书辑要》,中华书局1945年版,第21页)。但笔者未查找到该书的单行本,所见具体内容,载于《国论》1940年复刊第5至15期(但缺第6至8期所刊内容)。[1]将“法家之学”认定为政治学或政治哲学,并非陈启天的创见。在他之前,已有学者持此见解。如陈烈的《法家政治哲学》(上海华通书局1929年版),就是阐述法家(商鞅、慎子、尹文、韩非)的政治哲学的著作。他们都指出:法家的政治哲学包含了法律论或法治主义。陈烈说:“法家的政治哲学,有一个共通的原则,便是认定‘法’为一切之规范,为治国之张本。”陈启天也赞成这一看法,说:“原来所谓法家,兼指一种政治学与一种政治家,而以其特别着重法治,故称之为法家。”(陈启天:“修订版序”,《张居正评传》,中华书局1944年版)。[1]陈启天在1950年发表的《民主的真谛》一文中,同样谈到“人治”即“民主的风度”的问题,指出:“民主制度,只是‘制而用之存乎法’,还须‘推而行之存乎人’,还须人民和政府都有民主风度来运用民主制度。制度或法治,好比是机器。风度或人治,好比是动力。机器缺少动力,便不能工作。民主制度缺少民主风度,也不能运用。”这种民主风度,在消极方面,与专制风度相反,要反对皇帝风度、军阀风度、官僚风度等;在积极方面,至少须有积极的、自由的、合作的、公平的精神。(《民主宪政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20页)。另外,也可参见《新社会哲学论》对民主“不仅是个制度问题,而且是个态度问题”的论述(第182页)。[1]陈启天强调这种调和与儒、法政治哲学的区别:“现在我们研讨民主政治哲学,必须知道法治与人治合一的新理论,不可再完全囿于儒家或法家的成见,而误将法治与人治分离了。从某方面看,法治与人治合一的民主政治哲学,似可以说是法家与儒家两种政治哲学的一种新综合。……但又根本异于儒家或法家的政治哲学。”(《民主宪政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47页)[1]梁启超在其他论文中也多发此论。如《欧洲政治革进之原因》曰:“非养成其尊重法律严守秩序之风,则法治之效终不可得见。”(1913年2月《庸言》第1卷第5号)又在《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中说:“今之稍知大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家为要图,然法治国曷由能成-非守法之观念普及于社会焉不可也。”(1913年10月1日《庸言》第1卷第21号)[1]陈启天为了区别于德国、日本的“国家主义”,将自己所谓的“国家主义”,标为“新国家主义”。之所以为“新”,一方面是它与帝国主义、宗教主义、无抵抗主义、顽固主义以及夸大、狂溺、仇恨等主义相反,另一方面它又是世界主义、和平主义、人道主义、国际主义、社会主义、个人主义和平民主义的基础与辅佐(陈启天:《何谓新国家主义》,《少年中国》第4卷第9期)。他在1926年也曾讲道,“国家主义”绝不是帝国主义、军国主义、复古主义、闭关排外主义、保守主义、个人资本主义和狄克推多(Dictator,古罗马独裁官)(陈启天:《建国政策发端》,中国少年学会1926年版,第29页)。[2]陈启天在总结西方近代文化特色时,首先就指出:“近代西洋文化的第一大特色,是国家本位的文化。近代国家的组织,虽各国不同,然一切国家对外和对内都是以国家为本位。”(“国家主义者的中国文化观”,载李璜、陈启天等:《新中国文化运动》,成都国魂书店1940年版,第11页。)[1]此处借用高全喜的说法:“温和的国家主义是指那种偏重国家利益的思想理论,它们对于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秩序的性质并不过多注意,而是关注国家的能力、在世界秩序中的地位,以及国家利益的优先性。”(《我的轭——在政治与法律之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1]陈启天在《何谓新国家主义》一文中指出:“曷言乎新国家主义与顽固主义相反也-新国家主义在认一国之历史与文化有其优点亦有其弱点。优点则滋养乏,弱点则改正之。改正与滋养之所资,不妨酌采外国之文化益求发皇精进。故新国家主义者非守旧党,非顽固派,非国粹家,只知有古代之文化而不知有现代之文化;只知有本国之文化,而不知有世界之文化焉。新国家主义在求全国国民再造中国文明,是吾人之责任不重在过去之保存而重在将来之创造也。吾人固不可废弃中国之文化,亦(不)可抱残守缺硁硁然以古人之糟粕自豪而自封焉。”(《少年中国》第4卷第9期)[1]陈启天:《胡曾左平乱要旨》,上海大陆书局1932年版。[2]陈启天:《中国法家概论》,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3]康有为:《上清帝第一书》,《上清帝第二书》,载汤志均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4]陈启天:《新社会哲学论》,商务印书馆1944年重庆版。[5]陈启天:“国家主义者的中国文化观”,载李璜、陈启天等:《新中国文化运动》,成都国魂书店1940年版。[6]李海生:《法相尊严:近现代的先秦法家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7]陈启天:《商鞅评传》,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8]陈启天:《张居正评传》,中华书局1944年版。[9]陈启天:《新社会哲学论》,商务印书馆1946年上海增订第1版。[10]陈启天:《民主宪政论》,商务印书馆1944年重庆初版。[11]陈启天:《民主宪政论》,商务印书馆1945年上海初版、1947年上海第3版。[12]陈启天:《民主宪政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13][韩]孙承希:“析国家主义派的‘新法家主义’与‘生物史观’”,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14]梁启超:“宪法之三大精神”,载《庸言》1913年第1卷第1号。[15]陈启天:《民族的反省与努力》,重庆独立出版社1938年版。[16]陈启天:《建国政策发端》,中国少年学会1926年版。[17]高全喜:《我的轭——在政治与法律之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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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法家”陈启天的“新法治观”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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