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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Liability for Personal Damage Caused by Throwing Objects 王利明; 1: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100872 摘要(Abstract):

抛掷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而应当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这种归责原则的确定,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机制。而对于责任承担,各个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应承担按份责任,在赔偿范围的问题上适用公平原则。对此,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致害救济体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KeyWords): 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赔偿范围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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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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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参见“高空抛物现象难杜绝,菜刀也敢信手抛下楼”,载《羊城晚报》2002年10月23日。[2]Ferdinand F.Stone: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11,Torts,Chapter5,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Things,J.C.B.Mohr(Paul Siebeck,Tuebingen),1975.p5.[3]《法学总论》指出:“某人占用一楼房,不论是自有的、租用的或借住的,而有人从楼房投掷或倾注某物,致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前者被认为根据准侵权行为负责。”[1]参见《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物导致损害的责任》,第33页。[2]John G.Fleming著,何美欢译,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1]参见《现代球迷不文明祸及高雷雷抛掷物令其右脚受伤》,http://sports.sina.com.cn,新民晚报,2005年09月12日。[1]有学者认为,多数国家民法典规定的建筑物责任,都是规定建筑物倒塌、剥落的责任,似乎都是建筑物本身所致损害的责任。其实,凡是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中的其他的物,是不是都可以看作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物呢?我认为是可以的。在法典中没有规定建筑物中的物的损害责任,如果发生这种损害,当然只能通过解释这个规定来确定责任。那么,规定建筑物的责任实际上也就包含了建筑物中的物的致害责任。参见:杨立新:“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载《判解研究》2004年第2期。[1]济南市的一个案件说明了这一问题:2001年6月20日,受害人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后死亡,因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受害人子女将该楼二层以上的15户居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认谁是加害人,缺乏明确具体的被告,且菜板坠落前的位置也不明确,也无法确定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参见《今日说法故事精选》(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2]贾桂茹,马国颖:“高空抛掷物致人伤害应如何处理?”载:《北京青年报》2002年09月24日。在讨论中有人认为;居住在建筑物里,是一个人生命需要的一部分,它并不带有任何特殊的危险。因此,我们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没有理由偏离一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对赔偿负有责任的人必须而且只能是引起损害发生的人。不能让一个可能是无辜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否则是完全不公平的。[3]参见《烟灰缸砸出26被告》,载《兰州晨报》2002年1月16日“社会纪实”栏目。[1]参见:谢哲胜,高层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5年第9期,第140页。但也有学者认为:公共安全理论完全把民法的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与政府职能混同了。参见:金夏,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之研究,http://hotpda.vicp.net/news/chinalawinfo/。[1]Mayne and McGregor no.158.[2]金夏,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之研究http://hotpda.vicp.net/news/chinalawinfo/。[1]Calcbresi&Hirschoff,Toward a Test for Strict Liability in Torts,81YALE L.J.1055,1060(1970).[1]2001年5月11日凌晨约1时40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2001年8月,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一审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有扔烟灰缸嫌疑的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也由22名“嫌疑”被告分担。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参见“高空抛掷物致人伤害应如何处理?”,载《北京青年报》2002年09月24日“法律圆桌”第89期。[2]因果关系推定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业已得到采用,例如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在重庆的烟灰缸案件中,法院就认为,有两户因长期无人居住,该业主应当免责。参见《北京青年报》2002年09月24日“法律圆桌”第89期。[1][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关涛.对高层建筑物落物致害案件中集体归责问题的研究[J].月旦民商法杂志,2004,(9).[3][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M].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下册)[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贾桂茹,马国颖.高空抛掷物致人伤害应如何处理?[N].北京青年报,2002-09-24.[6]杨立新.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J].判解研究,2004,(2).[7]麻锦亮.抛掷物侵权责任[J].判解研究,2004,(2).[8][德]拉仑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9]谢哲胜.高层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J].月旦民商法杂志,2005,(9).[10]张俊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J].判解研究,2004,(2).[1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M].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5]佟柔,主编.民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1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7]今日说法故事精选(2)[Z].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8]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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