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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考察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考察
吴越; 1: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0031 摘要(Abstract):

2005年《政法论坛》基于学术立场,特辟专栏对1949年以后的中国政法学术研究现状展开了讨论,其中,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篇长文所提出的“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中国法学赖以为凭的支援性理据是什么”等问题引起了一系列争论、回应、批评甚或反批评。本刊认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意义至少指向了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主体性、能力、方式、技术等问题。勿庸置疑,这些问题关系着中国政法学术的体面与尊严。为此,本刊特约请法学界不同学科的学人从自己的专业或研究领域出发,以“笔谈”的形式进一步拓展这种讨论。从本期开始,本刊将陆续登载这方面的稿件,并期待您的加入和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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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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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经济法学者曾经提出过制订《经济法纲要》、《基本经济法》等类似的设想,但时至今日,这种设想依然停留在设想之中。参见李昌麒、杨紫煊、徐杰等学者发表在《湘江法律评论》2000年第3期上的一组文章。[2]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目前至少有20多种,比较常见的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等。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8-296页。[3]有学者指出,“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完全可能是个伪命题,时至今日,没有哪一位经济法学者能够提出一项稍微令人信服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参见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1]一般认为,中观经济法大致包括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及可持续发展规制法以及社会分配法四大领域。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54页。[2]“经济宪法”一词有不同的语境。此处的经济宪法学(Wirtschaftsverfassungrecht)专门指对宪法中对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权利的规定及其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体系构成等方面进行研究的学科。[3]这方面的论著很多,例如W.Frotscher,Wirtschaftsverfassungs-und 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3.Aufl.,1999,S.17ff.,Schmidt/Vollmoeller,Kompendium Oeffentliches Wirtschaftsrecht,2.Aufl.,2004,S.49ff.,R.Stober,Allgemeines 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13.Aufl.,2002,S.39ff.中文译著参见《德国经济行政法》、德国《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1]其实,无论是主流的宪法学论著还是经济法学论著,对经济宪法或者说宪法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及体系的研究都还不够。目前的宪法学教程及经济法学教科书均无对经济宪法学的专门论述。有关的零星论著,参见刘军宁:《论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5期。陈萌、周丽:《公权力与市场经济之探讨———浅析经济宪法学》,载《商场现代化》2006年1月下旬刊。较为系统的、以实证研究为主的论著,见桂宇石主编:《中国宪法经济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较为哲理性的论述,参见单飞跃:《经济宪政哲学论纲》,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李昌麒教授明确指出,“经济法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2]例如W.Frotscher,Wirtschaftsverfassungs-und 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3.Aufl.,1999。在这部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教科书中,每一章的开头都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或者判例。[3]例如R.Zippelius,Rechtsphilosophie,3.Aufl.,1994.在该法哲学教科书中,重点探讨了法的概念、法的效力、法与现实、正义法的安定性、自由等话题,而绝无随意谈论纯粹哲学的范畴与方法论的内容。[4]德国的“经济私法”(Wirtschaftsprivatrecht)观念也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法律观,经济私法教材主要包括法人、代理、合同、公司等商法内容。根据笔者的了解,在德国的法学专业教学中,不开设经济私法课程开设传统的商法(Handelsrecht)课程,经济私法课程主要针对企业管理以及国民经济管理等法学专业的学生而开设,类似我国财经院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德国经济私法论著,参见.P.Muessig,Wirtschaftsprivatrecht,7.Aufl.,2004.[5]例如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的“劳动法、经济法与民法研究所”(Institut fuer Arbeits-,Wirtschafts-und Zivilrecht)。http://www.jura.uni-frankfurt.de/ifawz1/index.html。[1]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2]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J].政法论坛,2005,(6).[3]陈云良.中国经济法的国际化路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德]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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