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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

淮北师范大学 /2014-04-03

 淮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祖国,自觉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如下学术水平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四)符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论文发表的要求;

  (五)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的技术应用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 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一年内申请重修一次,重修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硕士学位论文基本学术要求: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三)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四)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内容应包括: 中文和外文摘要、前言、文献综述、材料方法、结果、讨论、结论、参考文献及致谢等。论文的书写要求论点正确、论述充分、数据可靠,且文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整洁,图表清晰。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为二至三万字,论文详细摘要在二千字左右。凡需保密的论文、论文详细摘要,在其封面右上角注明密级,并将保密的年限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

  第七条 根据国家学位条例规定要求,下列各种情况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 :

  (一)各类技术改进,实验程序方法的改进,诊断治疗方法与手段的改进,手术式的改进,工具仪器、仪表的制作或改造等;

  (二)文献、文献综述,资料综合性文章,学术综述报导,学术见解的商榷,病案报告或个别病例报告;

  (三)字典、词汇、图谱、专著等;

  (四)按照别人同一实验方法,只重复别人的实验和结论;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3个月提交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在半月内将论文审查修改完毕,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交学科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组织答辩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生处应聘请至少3名与论文有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校外相关学科专家不少于1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最迟在答辩前一个月进行。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取由学院送审和学校抽选送审两种方式。各学院送审:由各学院根据经研究生处审核后的论文评阅人名单,负责寄送论文评阅材料,并负责收集、整理专家评阅意见。学校抽选送审:由研究生处依一定比例,按专业随机抽选送审论文。评阅意见收集后,由研究生处反馈给各学院。学校抽查评阅的论文,若该生未能及时提交论文,将继续作为下一次抽查评阅对象。

  第十一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参考以下几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二)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四)文章写作的技巧、逻辑性以及其它优点;

  (五)存在的若干缺点问题,尚需修改和补充的具体意见;

  (六)论文是否已达到所攻读硕士学位的相应水平,可否提交答辩。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时间为论文评阅人收到之日起至一个月内完成,务请评阅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论文评语寄回。各学院要建立论文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在收到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和同意答辩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语持否定意见,则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本校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并提交学位论文及摘要。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半年内进行完毕。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一般均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一般应有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协助安排有关答辩事项,做好答辩详细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指导教师可参加论文答辩工作,但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所在的学科组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批,并送研究生学位办公室核准。校内专家以各学院名义聘请,校外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或其代表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组成名单,并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开会。

  (三)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入学时间、最后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学历、必修课考试成绩、中期考核结果、曾作过哪些研究工作和己发表的论文等)。

  (四)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半小时)。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学位申请人进行答辩。

  (六)其他参加人员提问(经主席同意后,研究生回答问题)。

  (七)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休会(约20分钟)。

  (九)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内容包括:评定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对论文作出评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就是否通过该生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该生学位进行表决,以上两次投票均需答辩委员会中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最后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十)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十一)学位申请人表态。

  (十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散会。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决议等经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答辩会议原始记录、答辩表决票、论文答辩情况表等全部材料,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提供的材料

  1、《淮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英文论文摘要;

  3、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4、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和会议记录;

  5、《淮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

  6、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审批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后,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推荐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和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

  (三)研究生处审核合格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对象,进行逐个审核后,就是否授予学 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某些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硕士学位申请者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课程学习(学分和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工作、论文质量未达到培养方案和有关学籍管理条例要求的,或在课程考试、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二)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名单,由研究生处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日期为准。硕士学位证书在名单公布后由研究生处办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定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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