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招生单位,我校所有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条 招生对象
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应有学位证书),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的高等院校基础课、专业课教师以及高职、高专、新升格院校教师(应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四条 每年招生工作安排详见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
第五条 培养内容与要求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制一般为3 年。学生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全脱产学习基础理论课程,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一般8~10门,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5门。学位课程考核成绩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
从第二学期起,学生进入专业培养阶段。专业培养阶段由导师负责,参照同专业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方式进行培养。
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关系等,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考生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条 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论文的要求、评阅、答辩参照《皖南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员修完所有课程,考试合格,按规定完成硕士论文研究,通过论文答辩,可申请本学科、专业的科学硕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本《方案》及《皖南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投票表决是否授予申请人科学硕士学位。
第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