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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 /2014-03-10

 (宁大政〔201069号)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创新能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校非在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申请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待遇,按原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外籍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职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而不满4年者,每生每月220元;

    (三)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或4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第四条  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一)研究生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学院(系、所)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工作部批准,从注册入学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普通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每月发放一次。各学院于每月10日前将需要修改的研究生姓名、金额和帐号等信息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于每月15日左右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交当月的普通奖学金发放名单,学校计划财务处协同银行于25日左右发放当月的普通奖学金,遇寒暑假或不可抗力,发放时间顺延。

    (三)普通奖学金发放月数

    两年制发放22个月,两年半制发放29个月,三年制发放34个月。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制时间的,普通奖学金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发放。

    (四)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暂时停发普通奖学金:

    1.在校期间有一门以上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停发6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2.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的,停发6个月的普通奖学金;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12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退学、休学者,从学校发文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休学研究生返校后在办妥复学手续的次月起恢复发放普通奖学金;

    4.研究生在延长学业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5.研究生工作部决定的需要暂时停发或不发普通奖学金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经第1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08〕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发文日期: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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