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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 /2014-0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学校从2012年开始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各类留学生),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原则;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统筹兼顾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宁波大学。

第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3.在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绩和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绩新成果。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办公室”),挂靠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并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为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不少于2名)、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不少于2名)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承担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9月份进行,一年一次。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杜绝弄虚作假,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  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须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或复评,并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初评与复评结果报学校评审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初评结果予以审定,对复议申请予以复议。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复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者本人。有异议者,须在审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研究,予以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学校评审办公室应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给学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当年符合本办法规定评选对象人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相应指标。名额向基础学科和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如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学院指标数,由学院按择优顺序依次排名在指标内使用;如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学院指标数,则剩余指标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中审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调配择优使用。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同一年内,研究生可以以同一成果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于当年1130日前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212月起试行一年。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审定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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