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所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所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我所有权培养学位的学科、专业进行学位授予的初评工作,并报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学术水平
第三条 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向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博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向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授予博士学位:
(一) 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资格审查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导师、研究生部对硕士生整个学习阶段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思想政治、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分别提出审查意见,任何一方意见均不公开,如有一方未通过审查,则取消本次申请资格。审查结果由研究生部通知学位申请者本人。
(一)硕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l 完成30学分的课程学习和5学分必修环节(开题报告、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其中学位课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为合格;
l 学位课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但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0分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重修不超过二门课程;
l 硕士生学位课程仅允许2门课补考各1次;硕士生在一个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二) 申请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需第一作者(本所为第一署名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在EI期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申请专业硕士学位需第一作者(本所为第一署名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在EI期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取得的软件著作权1项;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期刊文章须附录用通知或文章首页(不包括刊在EI期刊上的会议论文),会议论文须附检索证明。
发表SCI期刊论文1篇等同于2篇EI期刊文章,授权1项发明专利等同于1篇SCI期刊文章,会议论文被EI检索可记1篇。
专利发明人导师为第一时,本人须为第二。
(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l 在学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l 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导师、研究生部对博士生整个学习阶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思想政治、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分别提出审查意见,任何一方意见均不公开,如有一方未通过审查,则取消本次申请资格。审查结果由研究生部通知学位申请者本人。
(一) 博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l 博士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第一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门公共学位课程的学习,并参加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65分以上;
l 完成13学分的课程学习和5学分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
l 硕博连读生完成45学分(博士课程13学分)的课程学习和5学分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学位课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为合格;
l 学位课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但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0分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重修不超过二门课程;
l 博士生应至少掌握1门外国语。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博士生是否必修第二外语,由博士生所在研究室决定,并报研究生部备案;第一外语为其它语种者,必修英语,且课内学时不得少于120学时;
l 博士生学位课程不得补考,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低于60分)者,应予退学;硕博连读生应转为硕士生。
(二)申请博士学位基本要求
申请理学博士学位需第一作者(本所为第一署名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在SCI期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国外期刊至少1篇),申请工学博士学位需第一作者(本所为第一署名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在SCI期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EI期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期刊文章须附录用通知或文章首页,会议论文须附检索证明。
发表SCI期刊论文1篇等同于2篇EI期刊文章,授权1项发明专利等同于1篇SCI期刊文章,会议论文被EI检索可记1篇,专利发明人导师为第一时,本人须为第二。
(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l 在学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l 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在攻读学位期间不得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如因个人不努力等主观因素不愿完成博士学业者,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硕士培养要求申请硕士学位,取消博士学籍,并填报《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报国科大审批。
学位申请材料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二) 按《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撰写的学位论文4份,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详细摘要电子版;
(三) 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收待发表的正式录用函、论文复印件及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学位论文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硕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研究室做开题报告(一般在完成课程学习后半年内完成)。
硕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半。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与总结。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博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研究室做开题报告(一般在完成课程学习后半年内完成)。
博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所在研究室预审同意,进行答辩前,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2~3位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8天,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1位来自企业或有工程应用背景的专家。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1~2位外单位同行专家,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建议,研究室负责人初审后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有权调整评阅人名单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审核,研究生部聘请。
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四条 论文评阅一般在同一学科、领域内集中评审,《论文评阅意见书》由研究生部直接寄出和回收,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1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由研究生部再增聘1位评审人进行评阅,如2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研究室提出建议,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研究生部聘请。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1位外单位同行专家;硕士专业学位答辩人中须有1位来自企业或有工程应用背景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2~3位外单位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2/3。
答辩人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由研究生部组织并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建议。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每年5月和11月由研究生部集中组织进行,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由导师提出申请,研究室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我所硕士、博士毕业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应于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由研究生部按照国科大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初审申请,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授予初审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加投票,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初审决议。
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研究生部整理并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第二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需公布于众,公示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向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有关专业学位的授予工作除满足本细则要求外,还需满足《中国科学院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应符合申请学位的各项基本要求,否则,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部负责受理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各种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从2013年9月开始执行。原《关于印发西安光机所研究生学位申请发表文章有关规定的通知》(西光研字[2010] 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