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
生活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健
特此通知。
西 北 大 学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研究生 生活津贴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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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抄送:校领导,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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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
第二条 生活津贴发放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处于正常学制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是指研究生在录取时签订调档培养协议且人事档案按时调转至我校并能够以全脱产方式在校学习。每学年新生报到第三周各培养单位统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发放时限按学制确定,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在其博士研究生录取时确定,分别为3年、4年或5年;直博研究生学制为5年。
第四条 生活津贴每生每月学校提供800元,导师根据实际情况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供200元。
第五条 导
第六条 生活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最后一学年按9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3-7月和9月-次年1月,由学校直接转至博士研究生个人银行卡账户。休学期间不享受生活津贴。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享受生活津贴期间要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培养单位和导师的安排,刻苦钻研,努力提高自身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和导师要做好博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每年6月对享受生活津贴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等,填写《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发放考核表》,考核结果提交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生活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停发或取消生活津贴处理:
1. 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停发3个月生活津贴;
2. 受到学校违纪处分,从其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其至少6个月生活津贴;
3. 导师或培养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停发1学年生活津贴;
4. 受到学校退学处理或国家法律处罚的研究生,从其受处理或处罚之日起取消其生活津贴。
第十条 本办法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和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