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学研究所研究生月津贴和培养经费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和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研究生(在职生、定向生、联合培养生除外)的月津贴由三部分组成:助学金、研究助理津贴和普通奖学金。助学金、研究助理津贴及研究生培养费由导师课题经费列支,普通奖学金由院拨专款列支。
一、研究生助学金
(一) 硕士生第1年的助学金标准:700元/月,不享受研究助理津贴和普通奖学金;
(二) 硕士生2-3年助学金标准:500元/月;
(三) 博士生入学后助学金标准:600元/月。
二、研究助理津贴
(一)研究助理津贴的发放数额:
硕士生:300元/月-800元/月;
博士生:400元/月-1000元/月。
(二) 研究助理津贴的发放金额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学习和研究的具体表现确定,每年3月和9月导师可对研究助理津贴进行调整。
三、普通奖学金
(一) 发放标准:
博士生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为700元/月、500元/月、200元/月;
硕士生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为500元/月和300元/月、150元/月。
(二) 发放办法:
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参见《力学研究所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细则》。
四、研究生培养费
(一)硕士生第一年培养费、博士生英语及政治选课费(按研究生院收费标准);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费(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费由所研究生教育经费列支)。
五、研究生月津贴的发放年限及停发原则
(一) 发放年限:
1.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研究生部根据新生报到情况,确定发放研究生月津贴发放名单,报人事教育处按有关规定发放。
2. 研究生月津贴的发放年限与学籍管理规定的学习年限一致,硕士生月津贴发放一般不超过三年,博士生一般不超过四年,硕博连读生一般不超过六年。
(二) 停发原则:
1. 一般情况下,研究生论文答辩后的下月起即停发研究生月津贴。因故需要延长发放期限的,由导师填写申请表,经研究生部备案,报人事教育处办理。
2. 研究生退学或因故需停发研究生月津贴的,由研究生部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向导师通报,报人事教育处办理。
3. 因病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停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研究助理津贴;超过半年者,停发研究生月津贴。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原《力学研究所研究生月津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