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211工程”建设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明确有关工作程序和手续,确保经费管理有序、组织有力、运行顺畅,提高经费审批效率和使用效益,实现精细管理,依据《“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军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参照《第四军医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2005]校研字第182号),结合我校“211工程”重点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经费,是指按国家“211工程”建设规划,用于实施“211工程”项目建设,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每年批准下拨我校的专项经费和学校自筹安排经费。作为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组成,其收支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三条 “211工程”建设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先批后支的原则。
第四条 “211工程”建设经费,由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总体安排,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归口学校校务部财务军需处专账管理。职责是建设经费的申报、划拨、预决算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凡使用“211工程”建设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经费预算是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要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同时还必须单独编报预算、决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七条 根据国家批复的重点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建设方案,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编制中央专项资金、军队配套资金总体预算和学校总体执行方案,经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上报国家和总部,并作为学校“211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建设总体安排,参照各附属医院所属承建学科在“211工程”建设中建设任务的大小、重要性、承建学科的地位以及预期建设成果等情况,提出各附属医院所承担自筹经费额度和年度安排方案,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通知各附属医院纳入下年度预算,并按照学校要求及时转入学校“211工程”建设经费专账。
第九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每年底根据下年度建设需要,编制学校自筹经费年度预算,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财务军需处纳入学校年度总体预算。
第十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下拨给我校的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学校自筹经费的额度,下达学校“211工程”年度建设经费指标。由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分配方案,结合各承建单位承建任务的大小、重要性,承建学科的地位以及预期建设成果的情况等等,提出各承建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经校领导审核批准,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将下达的经费指标,依据上述分配原则细化至各有关承建任务的科室,然后将结果上报至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经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将经费指标下发至各单位有关承建学科。
第十一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经费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提出调整建议,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项目(包括拟购的仪器设备),因任务变化等确需变更或增加项目的,必须经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根据项目变更程度和经费额度的大小,决定是否报国家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 “211工程”三期项目建设经费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建设部分的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核算
第十四条 “211工程”建设经费均实行统一专项账户管理,国家拨款、军队配套资金以及学校自筹经费均需划入学校财务军需处所设立的“211工程”专项经费账户内。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军需处依据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下达的经费分配文件为各承建学科设立专门帐页,并在承建学科账户内分设国家、军队、自筹经费账目进行记录。各承建学科在学校财务军需处统一报销各种费用。三所附属医院需要将自筹经费纳入此专门账户内,并同校直单位同样实行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211工程”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211工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资助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及重点学科建设所必须的基础建设和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其余部分可用于学术交流、师资培训、人才培养、信息资源建设等。
第十七条 “211工程”项目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项罚款、奖金、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211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下达的各项目建设单位的总经费和年度经费分配指标,由各科室提出《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项目建设经费预算表》(附件一),拟购仪器设备需填写《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清单》(附件二),其中,购置单台/件/套大于20万美元(或1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需附购置论证报告(附件三),一式三份,经各单位审核后统一报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及训练部教保处。学校机关审核后,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各科室上报拟购10万元以上设备清单时需严格对照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可研报告》中列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使用“211工程”建设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必须依照《拟购清单》进行购买,并参照《第四军医大学设备器材管理实施细则》(校训【2004】999号)、《第四军医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务【2009】914号)等相关规定,由训练部教保处统一负责组织采购,“211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年度经费已有明确来源但尚未下达到科室前,如因工作急需将部分仪器设备列入学校采购计划,须以呈批件形式,经所在单位审核,报“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待“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呈批件需附拟购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经费数额、生产厂家、销售公司、主要用途等内容。待项目建设经费下达到位后,科室将该部分仪器设备标注并附相关批件后按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正式批复的列入年度《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清单》统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拟购未及时列入年度《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清单》的仪器设备,需按规定呈批,程序见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批程序。
(一)各科室使用经学校批准的列入年度《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清单》经费,不再审批。
(二)各科室使用未列入年度《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清单》经费,每次申请经费使用,须持详细填报的、经子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的经费审批单、经费本到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审批,其中审批经费总数超过5万元的需提前上报呈批件。
1、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同时携带当次拟购设备详单。其中,含有单台/件/套经费超过1万元的拟购置仪器设备,还须同时携带相关批准文件。
2、用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维修、改造项目)的,须同时携带经学校营房处审批的合同书或签字同意施工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211工程”建设经费一般不予借款。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在项目负责人当时持有实际建设经费额度内,经办人持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借款单和前期审批材料或相关机关给予的付款通知/有关材料,到“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审批,再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付程序。“211工程”建设经费支出时,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或借款单,经子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携带相关前期审批材料,报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经审批后,到财务军需处办理冲、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批权限。1万元(含)以下的报“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审批,1万元至5万元(含)的报“211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批,5万元至10万元(含)报分管副校长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报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报校首长联审会签。
第二十七条 每年从“211工程”建设总经费中划拨一定数量经费,设立“211工程”建设机动费,用于不可预见项目建设。经费账目设在学校财务军需处,经费管理由“211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建设方案由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提出并论证,最后经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四章 经费决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军需处根据“211工程”各建设项目的年度支出情况,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编报年度《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决算表》,并与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共同审核,报“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国家和军队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决算材料一般包括“211工程”建设资金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使用效益、资金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三十条 经费决算必须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数据准确,帐实,帐表和帐帐相符,报送及时,不准虚报或预报。
第五章 经费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执行部门、项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对建设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211工程”建设经费的使用由“211工程”建设办公室与财务军需处共同监督,仪器的购置论证、集中采购、使用管理等由教保处负责。“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将不定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查“211工程”建设经费的支出。主要审查经费开支凭证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211工程”建设经费真正用于该项目的建设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211工程”建设经费用于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其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基本建设经费管理文件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军队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军队“2110工程”建设经费、总后“530工程”建设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第四军医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2005]校研字第182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