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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4-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为做好我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当年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名额以及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按比例确定。
各学院上海市奖学金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在校学生人数的权重为7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30%。
学院名额=教委划拨名额×( ×70%+ ×30%)
第六条 每年上海市教委下达我校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学校评审通知下达后,学生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各学院发出开展评审工作的专题通知并汇总各学院提出的本校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市教委下拨的上海市奖学金后,一次性将款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海市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批注之日起生效。原华东政法学院《关于国家助学奖学金以及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实施办法》(2006年华政办[2006]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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