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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4-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3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上海市教委当年下达的名额数以及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按比例确定。
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在校学生人数的权重为6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40%。
学院名额=教委划拨名额×( ×60%+ ×40%)
  第六条 每年上海市教委下达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学校评审通知下达后,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汇总并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报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将款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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