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华东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4-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即沪财教[2008]5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当年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名额数以及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按比例确定。
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在校学生人数的权重为7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30%。
学院名额=教委划拨名额×( ×70%+ ×30%)
第六条 每年上海市教委下达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各学院发出开展评审工作的专题通知,汇总各学院提出的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汇总,由市教委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后,将款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话题/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