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二级管理负责制,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特制定我校2013年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办法。
一、复试、录取办法
1.复试分数线
(1)理工类学科
复试分数线:单科≥40,总分≥170
(2)非理工类学科
复试分数线:单科≥55,总分≥180
(3)联合培养
复试分数线:单科≥40,总分≥150
2.各招生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细则,报研招办审核后公布执行。
3.所有拟录取的博士生均须通过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听力与口语、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具体形式由报考学院决定。
5.对复试考生要有一定的淘汰,以确保录取考生的质量。
6.各招生学院应成立复试领导小组和复试专家小组。公布复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每个复试专家小组一般不少于5名教授(可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博导不少于3人)组成,按学科组织复试。复试情况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材料由学院在复试结束后交到研招办。
7.复试形式可包括笔试、口试等,每个考生的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复试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8.各学院根据综合情况,按导师招生数限制原则和招生目录公布的招生指标确定拟录取名单。
9.报考类别(含非定向、委培)以考生的网报确认信息为准,不得更改;入学时间(含春季、秋季)原则上也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由考生在复试阶段向报考导师及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在录取时更改。
10.考生报考的学科、导师一般不予调剂。优先复试、录取非定向考生及国防院所、国防院校的考生。
二、监督和复议
1.实行监督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实行监督。
2.实行巡视制度。研究生院派有关工作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3.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招生学院建立健全复试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取消由徇私舞弊录取的考生的入学资格。
4.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院博士生复试结果负责,向考生公布监督电话。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招生领导小组及时答复。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