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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2012级博士研究生适用)

江西师范大学 /2014-04-07

 江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

2012级博士研究生适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借鉴国内有关高校先进经验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博士研究生培养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宽厚的专业素养、高度的创新精神、独立的科研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各学科专业应根据国家对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阐明对本学科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外语能力、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最短学习年限:全日制脱产学习形式为3年、在职攻读学习形式为4年,最长不超过7年。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一般按3年制(修)订。

三、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在突出本学科已有特色和优势的同时,应密切关注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并力求体现前瞻性、先进性和前沿性。要努力把握本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使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能够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设置的研究方向数量不宜过多,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研究方向设置数目一般以3-4个为宜,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

2、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和重要的科研成果;

3、能开设本研究方向的前沿课程;

4、具备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设施条件。

四、培养方式和培养计划

1、博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注重发挥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作用,还要采取各种方式发挥导师组的集体指导作用,进一步扩大博士生的知识面,提高博士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科学研究贯穿培养全过程。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各环节。全面实施博士研究生的助研工作,要求每位博士研究生必须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以提高博士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3、强化学术交流制度。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提倡联合培养。鼓励有条件的学科专业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和联合培养博士生。

4、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应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应该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培养计划要对该博士生的学科研究方向、课程学习要求及考试方式、学位论文要求及具体安排、学术活动、科研训练和能力培养等方面提出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说明。培养计划经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五、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1、课程设置

博士生培养课程设置要体现学科发展前沿,注重研究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课程设置不宜过多。博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对于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博士生,应补修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补修课程不占学分。为使博士生尽早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博士研究生必修课程的学习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课程授课方式可灵活多样,以专题研讨式为主。

博士研究生总学分应不少于18学分,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12学分,选修课程不少于4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详见《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学术活动及学分要求规格表》,每学分以18学时为标准安排教学。

 

 

 

 

 

 

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学术活动及学分要求规格表

课程类型

设置门数

学分要求

设置要求

备注

公共必修课

3门

6学分

由学校统一设置

 

专业必修课

2门

6学分

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

 

专业选修课

2门

4学分

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

 

补修课程

不少于2门

不计学分

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专业的硕士生主干课程

参加硕士生课程班级学习

学术活动

在读期间,博士研究生应听取不少于10场学术讲座;公开主讲不少于4次学术报告。

2学分

各学位点根据学科自身特点合理安排学术活动的时间和形式

由导师进行考核

 

(1)公共必修课(3门,6学分)

①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1门,2学分)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号)文件的要求设置,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组织课程教学组,理论联系实际,以专题形式开展模块化教学。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36学时)

②外国语课程(1门,3学分)

我校开设的外国语以英语为主要语种,由外国语学院组织教学,教学教学内容包括阅读与写作、听力与口语等,重点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英语综合运用能力和阅读外文资料的能力。

③专业外语(1门,1学分)

专业外语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设置,由各学院聘请老师开设,各学院不能每个二级学科都开设专业外语,应由一级学科内的所在二级学科共享一门课程。

(2)专业必修课(2门, 6学分)

专业必修课是博士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宽广的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的基本课程。专业必修课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开设2门,6学分。

(3)专业选修课(2门,4学分)

专业选修课是博士研究生为拓宽知识面或加深某方面知识而选修的本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课程,既可以是本专业方向的课程,也可以是跨专业课程。专业选修课可从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的专业课程中选择。各专业原则上须开设2门以上课程,供学生选修。

(4)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为了保证培养质量,跨专业入学和以同等学力入学的博士研究生需补修与本专业相关的硕士生的主干课程不少于2门。需补修的课程应列入个人培养计划,补修课程要求通过考核,取得合格以上成绩,但不计学分。

对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应编写课程简介。课程简介应包括课程名称、英文译名、课程编号、课程类型、学时、学分、开课单位、任课教师及职称、教学内容及要求、教材及参考书目等。

2、课程考核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开设的各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要注重对博士研究生多方面能力的综合检测。各学科专业在培养方案中要明确规定切实可行的课程考核形式(考试或考查)。课程考核形式以百分制计算,必修课75分以上方为合格,选修课60分以上方为合格。

六、学术活动

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学位点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包括文献阅读报告、研究进展报告、研究总结报告和前沿讲座等。在读期间,博士生应听取不少于10场由学校、学院和学位点组织的学术讲座,应公开主讲不少于4次有关文献阅读、学术研究等内容的学术报告。学术活动占2学分,由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考勤和博士研究生主讲的学术报告质量进行考核。

七、科研能力的培养

1、科研训练与能力培养是博士生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通过博士生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和其本人独立承担的研究课题等科学研究活动,使博士生掌握科学研究的手段、方法和技能,来培养博士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提高学术水平的过程。博士生在学期间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选择和确定科研课题,制订科研计划,开展各种科研工作,加强科研训练并通过科研考核。为此,提倡和鼓励在校博士生申请各种科研基金,让博士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和项目,对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苗子和课题研究在经费上给予专项资助,切实提高博士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2、根据《江西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2008〕23号)规定:博士生在读期间,必须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并以江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核心刊物上至少公开发表2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未完成者,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研究生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集体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科研成果。论文应能反映出博士研究生已掌握了本学科专业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至少应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1选题要求和开题报告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博士研究生应选择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属于学科前沿领域或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要突出其创新性和先进性。

博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各学科成立本学科专业的开题小组,并组织开展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见《江西师范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若干规定》。

2论文进展报告和中期检查

博士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期间,除接受导师的具体指导之外,应安排1-2次向本学科专业导师指导小组汇报论文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商讨解决的办法。

3论文评阅、预答辩和答辩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经导师认可后,才可进行专家评阅和答辩。在正式答辩前,要实行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制度,即在博士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各有关学院成立预答辩委员会,开展预答辩工作,广泛征求意见,以便集思广益,保证论文质量。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具体要求详见《江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实施细则》和《江西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九、毕业与学位授予

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思想品德考核、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我校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表决,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博士学位。

十、本指导意见从2012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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