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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1-25


          级   别
类  型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    50    30    10
三好学生    50    30    10
奖学金    50    30    校级一、二、三等分别加15、10、5
注:①此项加分项目只适用于国家奖学金和省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奖项的评选,其它评选不计此项加分。②先进个人的计分可以累计加分。
二、本细则适用于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省校级三好学生、省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省校级优秀大学(研究生)毕业生的评选计分。国家另有文件规定者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评选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自然废止。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及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加强研究生创新和自主实践能力、调动研究生参与教学实践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增强研究生管理意识和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助教、助研、助管及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是指,在攻读学位期间,不影响本人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之情况下,受聘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从事教学、研究和管理辅助性工作的全日制研究生。
(一)助教:指研究生在完成必要的教学实践任务以外,从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上习题课、协助指导生产实习等。
(二)助研: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如承担科学实验、工程设计、文献检索、编制程序、设备维修与调试、技术后勤、社会调查等。
(三)助管:指研究生兼任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
(四)学生助理辅导员:协助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实践工作(包括助教、助管、助理辅导员)专项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院根据每年学校投入的专项基金的经费情况与人事处、教务处及各学院、部门的工作需要统筹设置助教和助管的工作岗位职数。助研岗位由课题组根据需要设立(设立助研岗位的课题组所在学位点在招生名额方面可享受一定的倾斜政策)。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研究所(中心)、课题组分别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将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待聘计划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待聘计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以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岗位申请
第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完成。
第七条  研究生院根据有关单位设立”三助一辅”岗位的具体要求向全校研究生实行公开招聘,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并在征得导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提交《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职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岗位。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第四章 聘任及录用
第九条  聘用单位对拟聘对象进行考核、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自筹经费研究生、生活困难研究生优先考虑录用。
第十一条 聘用期一般为半年,由研究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定录用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聘用研究生的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正在接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五章 岗位职责和待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辅导,禁止研究生担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助研的工作范围及工作量由导师或课题组视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的工作相当于行政部门实习员工作,也可是院、系办公室或教研室秘书、助理。
第十七条  助理辅导员从事班主任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教应承担一定的工作量,每个研究生助教月平均工资标准为400元/月,从研究生院助教专项基金中支出,按季发放。研究生持录用协议和学院教学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领款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助研的酬金由课题组的纵向或横向科研经费支付。根据工作量大小,每个研究生助研月平均工资一般以300—500元为宜(具体由课题组自定),按季发放。如果工作完成出色,课题组可在助研承担的工作全部完成后额外奖励,奖励数额由课题组自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管、助理辅导员应承担一定的工作量,每个研究生助管、助理辅导员月平均工资标准为400元,聘用酬金从研究生助管、助理辅导员专项基金中支出,按季发放。研究生持录用协议和有关工作量统计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领款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为聘用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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