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1-25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六)对受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停止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予以发放。
第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兑、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5]45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奖励学校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导师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评审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二级学科负责人、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2014年秋季以前年度招收的研究生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按在校生人数的40%确定名额,分三个等次,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10%,奖励金额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章  评定条件与方式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国法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存在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以“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和“社会活动”等项加权确定获奖等级,综合成绩分以百分制计算,具体见《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计分细则》。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由校评审办公室下达当年评选指标,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组织初评,研究生院审核,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校评审办公室每年5月底向各学院下达评选指标。
第十五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填写《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初评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各学院将初评结果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对本学院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述,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相关话题/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