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 1996 ) 8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将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第三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可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单位领取工资的,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四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政治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2 、遵守国家有关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五条 普通奖学金标准
1 、应届毕业生人每人每月 200 元。
2 、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人每月 220 元。
3 、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人每月 240 元。
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程序和标准
1 、评选办法
优秀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一等优秀奖学金按在校研究生人数的 20% 评选;二等优秀奖学金按在校研究生人数的 30% 评选。
2 、评选条件
优秀奖学金的评选条件除具备第四条的(一)、(二)款外,一等优秀奖学金:研究生学习成绩以学年度计算平均成绩为 80 分以上,单科不少于 75 分;二年级、三年级学生每一学年要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科研论文。二等优秀奖学金:研究生学习成绩以学年度计,平均成绩为 75 分以上,单科不少于 70 分;三年级研究生有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
3 、评选程序
( 1 )在规定时间内,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写出学年总结,内容含思想品德、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论文发表情况,以及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
( 2 )组织研究生进行评议。研究生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察,写出评语,并按比例推荐获优秀奖学金的名单,建议评定的等级。
( 3 )学校对研究生部提出的推荐名单、等级进行审核,确定获奖者名单、等级。
( 4 )每年 6 月份评定一次。
4 、优秀奖学金标准
一等优秀奖学金标准为每人 1000 元;
二等优秀奖学金标准为每人 600 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选:
1 、考试违纪;
2 、受过警告以上处分;
3 、学期考试中有补考科目;
4 、违反校纪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