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快发展我校研究生事业,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甘肃省教育厅、财政厅《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2]25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我校名额按200%的比例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名额时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在校生人数分别计算。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考评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以申请研究生的综合考评分值为依据。综合考评分值为基础分值与附加分值的合计分值,总分上不封顶。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考评基础分值计算标准
(一)学术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考评基础分值计算标准
学术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考评基础分值计算,应当综合考查申请研究生考评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导师评价、素质拓展、社会实践等方面,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分值如下:
考评内容 |
思想品德 |
学习成绩 |
科研成果 |
导师评价 |
素质拓展 |
社会实践 |
对应分值 |
20分 |
30分 |
20分 |
10分 |
10分 |
10分 |
1.思想品德考评分值计算标准
思想品德考评分值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第四条前3项申请条件为依据确定,满分为20分。
2.学习成绩考评分值计算标准
学习成绩考评分值的计算方式为:上一学年平均成绩,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再乘以30%,满分为30分。
3.科研成果考评分值计算标准
每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计10分,满分为20分。
4.导师评价考评分值计算标准
导师评价考评分值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完成布置的学习任务情况及平时表现,评定评价分值,满分为10分。
5.素质拓展考评分值计算标准
素质拓展包括组织或参加各类报告、讲座、学术沙龙、学术会议、公益服务、校园文化等活动,满分为10分。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素质拓展内容 |
计算标准 |
报告、讲座 |
国家级5.0分/次 省部级3.0分/次 地厅、学校级1.0分/次 院级0.5分/次 |
学术沙龙、学术会议 |
|
公益服务 |
国家级3.0分/次 省部级2.0分/次 地厅、学校级1.0分/次 院级0.5分/次 |
文化活动 |
6.社会实践考评分值计算标准
申请研究生要在考评学年开展与专业相关的课余时间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实践报告和相关证明,实践内容不包括营利性兼职,社会实践满分为10分。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考评基础分值计算标准
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考评基础分值计算,应当综合考查申请研究生考评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导师评价、素质拓展、专业实践等方面,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分值为如下:
考评内容 |
思想品德 |
学习成绩 |
导师评价 |
素质拓展 |
专业实践 |
对应分值 |
20分 |
40分 |
10分 |
10分 |
20分 |
1.思想品德考评分值计算标准
专业学位研究生思想品德考评分值计算标准与学术型研究生相同。
2.学习成绩考评分值计算标准
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评分值中,学习成绩考评分值的计算方式为:上一学年平均成绩,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再乘以40%,满分为40分。
3.导师评价考评分值计算标准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价考评分值计算标准与学术型研究生相同。
4.素质拓展考评分值计算标准
专业学位研究生素质拓展考评分值计算标准与学术型研究生相同。
5.专业实践考评分值计算标准
专业实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法检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进行的专业实践活动,营利性兼职不计考评分值。专业实践应当利用课程学习以外的时间进行,一年级研究生应不少于一个月,二年级研究生应不少于两个月(含学校统一安排的实务实习)。申请研究生应在专业实践结束后向培养单位递交专业实践报告(3000字以上),并附相关实践机构的证明及联系方式。
专业实践报告主要综合考量实务能力(主要考察实践的过程是否深入、实践的内容是否丰富等因素)、社会效益(主要考察实践的意义、取得的社会效果等因素)、理论实践(主要考察实践过程和实践报告中所体现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等三个方面, 满分为20分。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考评附加分值计算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考评附加分值计算,应当综合考查申请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专利成果、表彰奖励和国家级考试等方面,分值上不封顶。
(一)科研成果附加分值计算标准
申请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类别参照《甘肃政法学院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分类目录“学术期刊分类”调整办法(试行)》(甘政院发[2007]232号)和《甘肃政法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甘政院党发[2011]54号)中的分类加以认定。
1、论文附加分值计算标准
刊物级别 |
A类期刊 |
B类期刊 |
C1类期刊 |
C2类期刊 |
附加分值 |
40分/篇 |
30分/篇 |
20分/篇 |
10分/篇 |
计算科研成果基础分值的科研论文可同时计算附加分值。
2、著作附加分值计算标准
著作类别 |
著作级别 |
作者身份 |
计算标准 |
专 著 |
国家级 |
作者 |
30分/部 |
省部级 |
作者 |
20分/部 |
|
合作著作 |
国家级/省部级 |
第一作者 |
标准分值的100% |
第二作者 |
标准分值的60% |
||
第三作者 |
标准分值的30% |
||
合作编著 |
国家级/省部级 |
主编 |
标准分值的100% |
副主编 |
标准分值的60% |
||
注:其他作者和编委不计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名学生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
3、专利附加分值计算标准
专利类别 |
专利权人身份 |
计算标准 |
国家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20分/项 |
第二专利权人 |
10分/项 |
|
第三专利权人 |
5分/项 |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10分/项 |
第二专利权人 |
5分/项 |
|
第三专利权人 |
3分/项 |
|
|
|
|
4、科研项目附加分值计算标准
科研项目附加分值考评对象仅为项目主持人,项目立项后即可计算分值。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项目类型 |
项目级别 |
对应分值 |
纵向科研项目 |
国家级 |
40分 |
教育部 |
30分 |
|
省社会科学 |
20分 |
|
地厅、学校级 |
10分 |
|
横向科研项目 |
20万元以上 |
30分 |
10—20万元 |
20分 |
|
5—10万元 |
10分 |
|
5万元以下 |
5分 |
用于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其第一作者、主编、第一专利权人或者项目主持人均须以甘肃政法学院署名或以甘肃政法学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并被授权。
学术论文导师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或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著作、专利按实际排名计算分值
至申报截止时间,所申报的科研成果必须已经发表、出版、立项或被授权,用稿通知和清样等一律不能列入参评科研成果计分。
(二)表彰奖励附加分值计算标准
奖励类别 |
考评分值 |
奖励等级 |
对应分值 |
国家级奖励 |
40分 |
一等奖 |
40分 |
二等奖 |
30分 |
||
三等奖 |
20分 |
||
省部级奖励 |
30分 |
一等奖 |
30分 |
二等奖 |
20分 |
||
三等奖 |
10分 |
||
地厅级奖励 |
20分 |
一等奖 |
20分 |
二等奖 |
10分 |
||
三等奖 |
5分 |
||
校级奖励 |
5分 |
一等奖 |
5分 |
二等奖 |
3分 |
||
三等奖 |
2分 |
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所有表彰奖励的优秀奖不计考评分值,文体类表彰奖励按标准分值的60%计算。所获奖励不定等级的,按以上标准二等奖计算分值。往年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得以该荣誉作为加分项参加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三)其他项目附加分值计算标准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工商管理师、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上四项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加考评分6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加考评分2分。
所有用于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表彰奖励和国家级考试成绩只能使用一次,级别认定以证书或证明的第一签章为准。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考评排名确定规则
1.申请研究生以基础分值与附加分值总分排名。
2.如果考评总分值相同,在A类期刊上、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者,排名在前;申请人均在A类期刊、B类期刊上发表有论文的,科研成果的考评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如果科研考评分值相同,学习成绩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学习成绩考评分值相同的,实际各科成绩的平均成绩高者,排名在前。
4.如果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综合考量后确定排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2.在考评期间课程考核有一门补考或重修的;
3.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不服从学校或培养单位工作安排的;
4.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住宿费的;
5.在提交的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的;
6.其他被认定不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情况。
第四章 评审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确定获得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层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采用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基层培养单位评审推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差额审定的评审程序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学校的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基层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培养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推荐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基层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范围内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底,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1月底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一次性颁发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